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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产生根源探析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7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31期
     从前两年新闻报道中的“医托”、“医霸”,再到今年7月媒体报道的“医闹”现象,不得不引发人们深思。当一种社会关系发展到可以催生出一种新的职业,并且当这种新的职业反过来破坏原来的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到行业发展、社会稳定的时候,这也应当是我们整个社会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并应当采取足够力度的措施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治疗疾病、恢复健康。在理想的制度设计模式下,医师凭借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减轻患者的伤痛,抑或延长其生命,抑或提高其生活、生命的质量,并凭借自身在医疗过程中的劳动和智力的付出而获得应有的报酬。患者也正是基于同样的目的,寻求并接受医疗专业人员的服务,并从中受益。因此,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共同敌人是伤痛和疾病本身,医患双方是为了共同寻求健康和实现生命延续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或者说是为了与病痛抗争结成的“战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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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目前在中国,医患关系的上述特征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有偏激者认为医生们都成了一群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乘人之危、借机敲诈者。医患双方由原来的利益共同体或战友演变成冤家对头。鉴于近几年中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以致著名经济学家预言,在未来的20年内,在中国社会面临的诸多挑战中,“医患纠纷”将成为最为引人注目的挑战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其主要设计是行政解决机制。受传统医疗体制的影响,医患关系的行政色彩一直影响着医患关系及其纠纷处理的立法工作。无论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是从行政的角度规范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在理论与实务领域,人们缺乏对医患关系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以致当初我国《合同法》的制订者认为就医疗服务合同列专门章节进行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因为尚有许多问题没有研究清楚。对行政解决机制和行政法律规范的过度依赖,也是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存在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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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患之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医疗纠纷的解决适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然而,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的缺陷。2006年6月在昆明出现的职业化的“医闹”现象,更是再次凸显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模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医患纠纷解决模式的缺陷

    在我国现阶段,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疗机构的开办者(民营、外资、个体医疗机构等除外),又是其医疗行为的监督者。“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使得人们对卫生行政部门在调解医疗纠纷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了质疑。在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的参与往往是被动的,而且多是应医疗机构而非患方的请求参与纠纷调解,因为这时医疗机构在患方的“强攻”下已实在坚持不住了。不为外界所知的是,医疗机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时的心理状态是非常矛盾的。一方面,医疗机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帮助解决纠纷。但是,另一方面,角色的不同又导致医疗机构难以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调解意见。在纠纷调解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既要考虑其“子女”(即医疗机构)的利益,又要考虑自身的地位,还要考虑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卫生行政部门往往是建议或命令医院机构“赔点钱算了”。然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天然联系,因此,其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的结果往往是费力不讨好,卫生行政部门逐渐失去了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纠纷制度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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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济是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但又往往是人们无奈地选择,医疗纠纷诉讼尤其如此。这是由此类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一是高度专业性,患方往往处于专业劣势。医方具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导致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专业劣势地位,即使其代理律师具有医学教育背景或从业经验时亦是如此。二是审理难度大,法官不愿审理医疗案件。高度专业性导致法官难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案件事实进行实体判断,往往需要依据鉴定结论判断案件事实。而当案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审理法官又往往不知所措。三是审理时间长,审理周期多以“ 年”计算。如此漫长的审理周期非常人心理所能忍受。四是难寻专业代理人为当事人代言。由于此类诉讼的高度专业性,导致一般律师“望案生畏”而不愿代理。同时,由于代理此类案件经济效益太差,以至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律师亦不愿代理。

    协商解决,又称和解或“私了“,通常是最直接也是历史最为久远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最大的特点在于纠纷解决无需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解的本质,是使对抗双方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使双方的冲突得到消除。正因为如此,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的和解往往是纠纷双方达到了互动双赢的解决效果,协商结果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从根本上修复异化的医患关系。据统计,目前70%~80%的医患纠纷都是通过医患双方以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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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并不限制或制裁理性且合法的维权行为,并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使处于非稳定状态的社会关系尽快回归其稳定状态。然而,如此良好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却未能得到良好的执行。我国目前“私了”解决机制出现了异化,甚至变成医患双方更为激烈地对抗。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人维护利益,“职业医闹人”便有了市场。当患方认为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医方进行有效的“私了”对抗时,寻求外界的私力帮助则变成为其必然的选择。这就是职业“医闹”产生的社会基础。有需求即有供给,现代经济学规律被用于医疗纠纷处理,确实使人们感到尴尬和无奈。一位“职业医闹人”曾坦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当属天经地义,无可非议。“医闹”行为实际上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因为你有时很难将其完全界定于非法。然而,民事损害赔偿以填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原则,当事人不得据此获利,这是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从这个角度讲,目前“医闹”者的行为已超出了这一法律界限。“医闹”者完全以赢利为目的,采用看似合法实际非法的措施获取利润。

    遏制“医闹”现象绝非想象中那样容易和简单。对“医闹”实施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无问题,然而,且先不谈执法者(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愿意配合,仅就如何从法律角度认定“医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医闹”产生的背后原因,或许对于我们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的益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