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闹出了什么
【编者按】
不久前,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在一些医疗机构中,活跃着一批人,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也是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的手段。卫生部已与公安等部门就加强医院秩序做了进一步的沟通。卫生部坚决打击这种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国家卫生部专门指出“医闹”的危害性以及强调打击“医闹”的决心,说明“医闹”确实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事实上,“医闹”在近年确实有蔓延之势。
“医闹”现象逐年升级
“这是一伙典型的‘医闹’!”杨院长深恶痛绝道。
围攻医院,占据医疗场所,殴打辱骂医生,狂呼“歪医院”!——这段时间,一起由简单的医疗纠纷引起的医闹事件一直困扰着成都某民营医院。直到现在,该医院杨院长还纠缠其中而不能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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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哭又闹又跳楼
事发那天,10多人来到该院楼顶坐着,楼下围观的人群和闹事者把医院堵了个水泄不通。闻讯赶来的消防队员和交警沿街拉起了警戒线,将一个巨大的红色气垫置于楼下,以防不测。抬眼望去,10多人悬坐在医院5层高的楼顶上,不停地交头接耳、变换姿势。眼看楼下围观者越来越多,他们开始做出一些让人同情的动作,时而嚎啕、时而捶胸顿足——这是一个月前发生在成都某医院的医闹现场。
这一事件缘起一名患者手术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有过失而不肯将尸体抬出病房,随即还请来50多人到医院,天天哭闹,要求赔偿。为妥善解决这一医疗纠纷,院方列出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在内的多种解决方案,然而这些方案均被死者家属否决,死者家属一口咬定:院方必须赔偿50万元,否则就一直闹下去。此后半个月间,医院天天无安宁之日……迫于无奈,医院最终付给死者家属20余万元,事件才暂时平息。
“医闹”屡现熟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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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总会发现一些‘熟面孔’在医院里出现,他们先是哭、骂、闹,然后提出巨额赔偿。为了息事宁人,避免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影响,医院只得采取妥协态度。”谈到医闹,杨院长感触颇深。
据介绍,就在记者采访的前几天,一伙人冲进成都另一家医院,又吵又闹,围堵医生,要求赔偿。原来,一名妇女节育环脱落,有人认为这是医疗事故,便纠集一帮人前往医院闹事、索赔。尽管医院表示节育环脱落是因个体差异导致,并表示愿意重新为其免费安放,但他们并不买账,声称不满足他们2万元的索赔条件便不罢休。该医院一负责人表示,这些人既不是患者家属,也不是患者亲友,而是“医闹”。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都存在这种“以到医院闹事获取经济好处”的“医闹”现象。据报道,今年6月份,云南昆明连续有3家医院分别遭遇“医闹”,其中有2家省级医院遭遇的“医闹”发生在同一周内。
“医闹”常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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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医闹”的多次接触,医院人士向记者总结出了“医闹”的一些特点:
“医闹”游走于医院门诊大楼内外及住院部,其中,手术室、缴费处、儿妇科、太平间等是其揽“生意”的好地方。一旦发现患者家属与院方有不同意见,他们便立即上前探询,并作出可以帮忙的暗示,为其“出谋划策”,取得患者家属的信任、“授权”,准备索赔。
“医闹”会根据医疗纠纷大小、有无病人死亡,组织、安排人员前往医院。真正的患者家属只需要出现在医院门口,“医闹”担负静坐、谈判、购买和发放食物等任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医闹”甚至还聘有律师顾问,以便在“闹”的过程中把握一个尺度,其中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律师会一一交待。
“医闹”会以病人亲友、同事的名义与医院方交涉,内容以赔偿金额为主,并以上告法院、聚众闹事等相威胁。如果医院不能满足条件,“医闹”就拍桌子砸板凳,医院外大闹,医院内小闹,迫使医院在内忧外患中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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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索赔分红:一种是从医院总的赔偿金额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另一种方式则是由患者家属说一个赔偿底数,而他们负责与医院谈更高的价格,超出底数部分全部归其所有,该提成方式在获得了赔偿后,不参与患者底数的分红。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院都“逆来顺受”,一些医院坚决不低头,表示走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这时候“医闹”就打人、砸东西,制造更大的影响,更有甚者扬言要对医院院长、医生进行报复……
受伤的不仅仅是医院
在“医闹”导演下的医疗纠纷升级事件中,受伤的不仅仅是医院。杨院长表示,由于“医闹”的无理取闹,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升级,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医院形象受损的同时,公众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一些不明真相的患者有可能被“医闹”的阵势给吓住,以至有病不敢前来求治;一些急重症患者有可能被人群堵在前往急症室的通道,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越来越多的专家、医生在遇到疑难杂症时,有可能选择回避或防御性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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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专家就曾对记者表示:“坚决不能让子女再学医!”这位专家还告诉记者,有时一些凭经验就能确诊的病,往往不得不坚持让患者去做一些可能不必要的检查,这不是不相信自己,而是害怕产生纠纷,为求自保。
一些医院为规避医疗风险,特别关心预后,也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拒收急、重症患者。医院、医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防御医疗风险上面,而不是放在真正关心患者身上,最终受伤的还是患者。
“医闹”解读
最近,“医闹”这个称呼在大众媒体中频频出现,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所谓的“新兴职业”。那么,究竟什么是“医闹”?较为全面的说法是:“医闹”是活跃于医疗机构中,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到医院闹事而获取经济好处的人,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也是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手段。
卫生部门表示坚决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据了解,为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早在2001年,国家相关部门就下发了《通告》(卫通[2001]12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等文件。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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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法规之下,为何还会有“医闹”出现呢?河南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席子明分析说,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一些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而结果反差过大,心理上无法接受。譬如,一些患者送到医院时就已经处于危险期,这时患者再出现意外,其家属就会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医院会认为自身操作没有过失,在达不成赔偿协议的时候,患者就有可能通过“医闹”对医院施加压力,以达到赔偿的目的。其次,巨额的利益驱使也是“医闹”出现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医托、号贩子,那些成功“医闹”组织者有时可以分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的“报酬”。另外,医疗费用过高,医疗信息缺乏透明,以及医疗体制本身的问题导致的医患关系紧张等,也为“医闹”出现提供了滋生土壤。
福建省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律师则提出:“不要把凡是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人都一概打成‘医闹’。那些本来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直接相关者,利用这种纠纷,通过所谓的‘帮助’纠纷直接相关者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才是真正的‘医闹’,这种人才是应该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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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以前也叫‘纠托’。”长期处理与医疗官司相关业务的谢长华律师认为,“‘医闹’的产生,要结合整个医疗大环境乃至社会大环境来看待,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于患者来说,医疗维权难度太大、维权成本过高,这是一个比较残酷的现实情况。由于医院在患者整个治疗过程中充当执行者的角色,患者或患者家属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只能是一个旁观者。所以,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或患者家属往往成为举证不力方,而院方往往掌握着大量证据。即使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属要获取基础的证据也是非常艰难的。”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信任恐怕也是原因之一。每每医疗纠纷发生,医院便义正辞严地说,如果对其医疗行为有异议,那就作医疗事故鉴定,而不少人认为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本身就有问题,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公证性。即使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有确切把握,往往也需要为求证而付出高额成本。如果官司打赢后所获预期收益远远无法弥补举证所付出的成本,通过‘医闹’向医院施加压力,获得一定的补偿,无疑将成为一些人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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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高额的检查、医疗费用,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产生几率的升高。”谢律师还认为,“一些医院在制度和管理上的不足、疏漏、滞后,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不足、效率低下,让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院各部门之间疲于奔波,都可能促使患者或患者选择‘医闹’来解决问题。”
多管齐下治“医闹”毒瘤
针对时下的“医闹”现象,有专家提出,要根治“医闹”,必须从其背后反映的深层次矛盾入手。
改善医疗服务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高期望值现象,席子明认为,改善医疗服务、让患者满意,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医院实实在在可以做的工作包括:首先,医院平时应加强自身安全保卫工作,密切与公安机关、政府综合治理部门联系,在发生暴力争议时,及时沟通、疏导,以防范事态扩大,并主动利用摄像、摄影、录音取证,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应诉,引导医患争议的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其次是规范医疗收费,倡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清清楚楚消费;尊重患者知情权,昂贵的检查项目和药品事先告知以求患者理解,减少事后纠纷。第三,患者出现过激的赔偿行为时,医院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积极主动提供患者相关的诊疗资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对患者家属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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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生职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在医院中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很多医疗意外无人“买单”。医疗意外发生后,患者家属往往难以承受,自然就会到医院去闹。
谢长华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医师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制度,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缓冲阀。据介绍,医师责任险及医疗责任险制度是商业保险中职业责任险的一种,如同司机及车主必须交纳交通险一样,因行业高风险性交纳的一种保险。医院、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保险公司出面负责与患者沟通,如确由医院过错侵害了病人的权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医生由此可从医疗纠纷困局中解救出来,专心于医疗本职工作。同时,也可有效降低医生所采取的防御性医疗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医生可以实施积极的医疗行为,减轻医务人员的执业压力,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目前,国际上早已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制度普遍实行。在美国,所有执业医师都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每年医师支付的保险费为其年收入的10%左右。在我国,自医师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制度提出到现在已近10年,由于众多原因都迟迟未能完善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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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处理套路”主要有三: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向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三是走司法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多数医疗争议中,当事患者选择的都是第一种途径,但一旦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协商便会陷入僵局。相对来说,后两种途径程序则比较繁琐。另外,在许多患者心目中,医学会与医院“沾亲带故”,心理上很难百分之百信任医疗事故鉴定。
谢长华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制度的程序正义。据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身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主要为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时的依据,并不是处理任何医疗纠纷的必须手段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其鉴定也只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的其中一种,鉴定结论也只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之一。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质上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不是且不应当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和惟一途径。同时,按照该决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法庭上参与质证,既是鉴定人的权利也是义务,而不能只提供一张书面结论就此了事,以保证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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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不如取代
“维权成本过高时,患者自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医闹’。”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说, “对于‘医闹’,单纯的取缔固然十分简单,但取缔之后,不能不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保障医患纠纷中占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
“取缔不如取代!”冉律师认为,有关方面可以成立类似于“法律救助中心”的第三方机构,机构成员拥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在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作为患者代言人,与院方对话,以便解决问题。
日前挂牌成立的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是冉律师所说的身份独立的新机构,既不代表医方,也不代表患方,而是介于医患之间的第三方,专事“和谐”、“协调”地调解医疗纠纷。据了解,如此“职业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江苏省还是首家。该中心能否如愿担当起调解医患纠纷的重任,尚待观察。
冉律师认为,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信任处于“低谷”的现阶段,由第三方介入担当“和事佬”的角色,不失为一个具有启迪意义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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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警惕“医闹”的“文明”外衣
“医闹”,据说目前这一所谓“新兴职业”已经聚集了一支又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只要队长一个电话,医闹队员们便轮番上阵,有专门负责哭的,有祥林嫂般专门诉苦的,有情绪激动赤膊上阵的,有专门负责谈判的军师,有负责车辆运输、供水供饭的后勤,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与医院展开持久战,常常能闹到医院扛不住,只好赔钱了事。
从以上特点来看,“医闹”采用的这些伎俩基本上是丐帮的那些套路——这在我们阅读的武侠小说中可见一斑。而在今天活生生的现实中,一拨又一拨丐帮般的“医闹”常常令医院“应接不暇”。
在医疗维权过程中,患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医闹”之滋生常常给人以情非得已、自然而然的“另类维权”之感。不过,从如今的情况来看,“医闹”显然已经演变得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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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并非中国独有,它是全世界最难以清晰界定和解决的难题之一。“医闹”产生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人类对疾病认识滞后和科技不足的存在,决定医疗本身具有高风险性。正因如此,围绕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困扰政府和法律的难题。
在美国,就有这样一批律师,他们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这个名义,到法院(而非医院)通过诉讼(而非闹事)获得经济好处”。严格说来,这也算是一种“医闹”。由于美国陪审团一般都同情医疗事故中的弱者(病人),所以这种官司只要证据充足,只要律师认为能赢,病人一般都能赢,赔偿数量往往是惊人的。为了防止医院因为巨额赔偿倒闭、医生因为赔偿而破产,医疗事故保险在美国应运而生。
目前,这种“医闹”的极端形式在美国已经走得太远,以致于美国总统布什都曾多次在讲演中公开指责那些专事“医闹”的律师为“诉讼渣子”,祸害了美国的医疗事业。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一个令人担心的现象是,我国好像还没多少人切实关注治理“医闹”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因为困难太大,所以没人敢碰。那么,今后一段时期内,“医闹”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届时,或有可能像美国的“医闹”那样升级,当“医闹”变得“文明”的时候,美国的情况就是教训,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戴丹)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1期, 百拇医药
不久前,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在一些医疗机构中,活跃着一批人,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到医院通过闹事获得经济好处。“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也是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的手段。卫生部已与公安等部门就加强医院秩序做了进一步的沟通。卫生部坚决打击这种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国家卫生部专门指出“医闹”的危害性以及强调打击“医闹”的决心,说明“医闹”确实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事实上,“医闹”在近年确实有蔓延之势。
“医闹”现象逐年升级
“这是一伙典型的‘医闹’!”杨院长深恶痛绝道。
围攻医院,占据医疗场所,殴打辱骂医生,狂呼“歪医院”!——这段时间,一起由简单的医疗纠纷引起的医闹事件一直困扰着成都某民营医院。直到现在,该医院杨院长还纠缠其中而不能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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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哭又闹又跳楼
事发那天,10多人来到该院楼顶坐着,楼下围观的人群和闹事者把医院堵了个水泄不通。闻讯赶来的消防队员和交警沿街拉起了警戒线,将一个巨大的红色气垫置于楼下,以防不测。抬眼望去,10多人悬坐在医院5层高的楼顶上,不停地交头接耳、变换姿势。眼看楼下围观者越来越多,他们开始做出一些让人同情的动作,时而嚎啕、时而捶胸顿足——这是一个月前发生在成都某医院的医闹现场。
这一事件缘起一名患者手术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有过失而不肯将尸体抬出病房,随即还请来50多人到医院,天天哭闹,要求赔偿。为妥善解决这一医疗纠纷,院方列出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在内的多种解决方案,然而这些方案均被死者家属否决,死者家属一口咬定:院方必须赔偿50万元,否则就一直闹下去。此后半个月间,医院天天无安宁之日……迫于无奈,医院最终付给死者家属20余万元,事件才暂时平息。
“医闹”屡现熟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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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总会发现一些‘熟面孔’在医院里出现,他们先是哭、骂、闹,然后提出巨额赔偿。为了息事宁人,避免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影响,医院只得采取妥协态度。”谈到医闹,杨院长感触颇深。
据介绍,就在记者采访的前几天,一伙人冲进成都另一家医院,又吵又闹,围堵医生,要求赔偿。原来,一名妇女节育环脱落,有人认为这是医疗事故,便纠集一帮人前往医院闹事、索赔。尽管医院表示节育环脱落是因个体差异导致,并表示愿意重新为其免费安放,但他们并不买账,声称不满足他们2万元的索赔条件便不罢休。该医院一负责人表示,这些人既不是患者家属,也不是患者亲友,而是“医闹”。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都存在这种“以到医院闹事获取经济好处”的“医闹”现象。据报道,今年6月份,云南昆明连续有3家医院分别遭遇“医闹”,其中有2家省级医院遭遇的“医闹”发生在同一周内。
“医闹”常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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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医闹”的多次接触,医院人士向记者总结出了“医闹”的一些特点:
“医闹”游走于医院门诊大楼内外及住院部,其中,手术室、缴费处、儿妇科、太平间等是其揽“生意”的好地方。一旦发现患者家属与院方有不同意见,他们便立即上前探询,并作出可以帮忙的暗示,为其“出谋划策”,取得患者家属的信任、“授权”,准备索赔。
“医闹”会根据医疗纠纷大小、有无病人死亡,组织、安排人员前往医院。真正的患者家属只需要出现在医院门口,“医闹”担负静坐、谈判、购买和发放食物等任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医闹”甚至还聘有律师顾问,以便在“闹”的过程中把握一个尺度,其中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律师会一一交待。
“医闹”会以病人亲友、同事的名义与医院方交涉,内容以赔偿金额为主,并以上告法院、聚众闹事等相威胁。如果医院不能满足条件,“医闹”就拍桌子砸板凳,医院外大闹,医院内小闹,迫使医院在内忧外患中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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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索赔分红:一种是从医院总的赔偿金额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另一种方式则是由患者家属说一个赔偿底数,而他们负责与医院谈更高的价格,超出底数部分全部归其所有,该提成方式在获得了赔偿后,不参与患者底数的分红。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院都“逆来顺受”,一些医院坚决不低头,表示走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这时候“医闹”就打人、砸东西,制造更大的影响,更有甚者扬言要对医院院长、医生进行报复……
受伤的不仅仅是医院
在“医闹”导演下的医疗纠纷升级事件中,受伤的不仅仅是医院。杨院长表示,由于“医闹”的无理取闹,可能导致医疗纠纷升级,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医院形象受损的同时,公众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一些不明真相的患者有可能被“医闹”的阵势给吓住,以至有病不敢前来求治;一些急重症患者有可能被人群堵在前往急症室的通道,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越来越多的专家、医生在遇到疑难杂症时,有可能选择回避或防御性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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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专家就曾对记者表示:“坚决不能让子女再学医!”这位专家还告诉记者,有时一些凭经验就能确诊的病,往往不得不坚持让患者去做一些可能不必要的检查,这不是不相信自己,而是害怕产生纠纷,为求自保。
一些医院为规避医疗风险,特别关心预后,也以各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拒收急、重症患者。医院、医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防御医疗风险上面,而不是放在真正关心患者身上,最终受伤的还是患者。
“医闹”解读
最近,“医闹”这个称呼在大众媒体中频频出现,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所谓的“新兴职业”。那么,究竟什么是“医闹”?较为全面的说法是:“医闹”是活跃于医疗机构中,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到医院闹事而获取经济好处的人,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也是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手段。
卫生部门表示坚决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据了解,为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早在2001年,国家相关部门就下发了《通告》(卫通[2001]12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等文件。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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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法规之下,为何还会有“医闹”出现呢?河南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席子明分析说,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一些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而结果反差过大,心理上无法接受。譬如,一些患者送到医院时就已经处于危险期,这时患者再出现意外,其家属就会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医院会认为自身操作没有过失,在达不成赔偿协议的时候,患者就有可能通过“医闹”对医院施加压力,以达到赔偿的目的。其次,巨额的利益驱使也是“医闹”出现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医托、号贩子,那些成功“医闹”组织者有时可以分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的“报酬”。另外,医疗费用过高,医疗信息缺乏透明,以及医疗体制本身的问题导致的医患关系紧张等,也为“医闹”出现提供了滋生土壤。
福建省至圣律师事务所谢长华律师则提出:“不要把凡是在医疗机构闹事的人都一概打成‘医闹’。那些本来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直接相关者,利用这种纠纷,通过所谓的‘帮助’纠纷直接相关者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才是真正的‘医闹’,这种人才是应该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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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以前也叫‘纠托’。”长期处理与医疗官司相关业务的谢长华律师认为,“‘医闹’的产生,要结合整个医疗大环境乃至社会大环境来看待,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于患者来说,医疗维权难度太大、维权成本过高,这是一个比较残酷的现实情况。由于医院在患者整个治疗过程中充当执行者的角色,患者或患者家属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只能是一个旁观者。所以,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或患者家属往往成为举证不力方,而院方往往掌握着大量证据。即使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属要获取基础的证据也是非常艰难的。”
“患者或患者家属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信任恐怕也是原因之一。每每医疗纠纷发生,医院便义正辞严地说,如果对其医疗行为有异议,那就作医疗事故鉴定,而不少人认为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本身就有问题,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公证性。即使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有确切把握,往往也需要为求证而付出高额成本。如果官司打赢后所获预期收益远远无法弥补举证所付出的成本,通过‘医闹’向医院施加压力,获得一定的补偿,无疑将成为一些人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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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高额的检查、医疗费用,也可能导致医疗纠纷产生几率的升高。”谢律师还认为,“一些医院在制度和管理上的不足、疏漏、滞后,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不足、效率低下,让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医院各部门之间疲于奔波,都可能促使患者或患者选择‘医闹’来解决问题。”
多管齐下治“医闹”毒瘤
针对时下的“医闹”现象,有专家提出,要根治“医闹”,必须从其背后反映的深层次矛盾入手。
改善医疗服务
针对患者及其家属的高期望值现象,席子明认为,改善医疗服务、让患者满意,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医院实实在在可以做的工作包括:首先,医院平时应加强自身安全保卫工作,密切与公安机关、政府综合治理部门联系,在发生暴力争议时,及时沟通、疏导,以防范事态扩大,并主动利用摄像、摄影、录音取证,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应诉,引导医患争议的解决走向理性化、合法化。其次是规范医疗收费,倡导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让患者明明白白看病,清清楚楚消费;尊重患者知情权,昂贵的检查项目和药品事先告知以求患者理解,减少事后纠纷。第三,患者出现过激的赔偿行为时,医院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积极主动提供患者相关的诊疗资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对患者家属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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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生职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在医院中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很多医疗意外无人“买单”。医疗意外发生后,患者家属往往难以承受,自然就会到医院去闹。
谢长华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医师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制度,为缓解医患矛盾提供缓冲阀。据介绍,医师责任险及医疗责任险制度是商业保险中职业责任险的一种,如同司机及车主必须交纳交通险一样,因行业高风险性交纳的一种保险。医院、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由保险公司出面负责与患者沟通,如确由医院过错侵害了病人的权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医生由此可从医疗纠纷困局中解救出来,专心于医疗本职工作。同时,也可有效降低医生所采取的防御性医疗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医生可以实施积极的医疗行为,减轻医务人员的执业压力,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目前,国际上早已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制度普遍实行。在美国,所有执业医师都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每年医师支付的保险费为其年收入的10%左右。在我国,自医师责任险和医疗责任险制度提出到现在已近10年,由于众多原因都迟迟未能完善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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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处理套路”主要有三: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向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三是走司法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多数医疗争议中,当事患者选择的都是第一种途径,但一旦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协商便会陷入僵局。相对来说,后两种途径程序则比较繁琐。另外,在许多患者心目中,医学会与医院“沾亲带故”,心理上很难百分之百信任医疗事故鉴定。
谢长华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制度的程序正义。据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身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主要为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时的依据,并不是处理任何医疗纠纷的必须手段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其鉴定也只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的其中一种,鉴定结论也只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据之一。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质上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不是且不应当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和惟一途径。同时,按照该决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法庭上参与质证,既是鉴定人的权利也是义务,而不能只提供一张书面结论就此了事,以保证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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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不如取代
“维权成本过高时,患者自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医闹’。”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说, “对于‘医闹’,单纯的取缔固然十分简单,但取缔之后,不能不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保障医患纠纷中占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利益?”
“取缔不如取代!”冉律师认为,有关方面可以成立类似于“法律救助中心”的第三方机构,机构成员拥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和医疗知识,在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作为患者代言人,与院方对话,以便解决问题。
日前挂牌成立的苏州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正是冉律师所说的身份独立的新机构,既不代表医方,也不代表患方,而是介于医患之间的第三方,专事“和谐”、“协调”地调解医疗纠纷。据了解,如此“职业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江苏省还是首家。该中心能否如愿担当起调解医患纠纷的重任,尚待观察。
冉律师认为,在医患关系紧张、医患信任处于“低谷”的现阶段,由第三方介入担当“和事佬”的角色,不失为一个具有启迪意义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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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警惕“医闹”的“文明”外衣
“医闹”,据说目前这一所谓“新兴职业”已经聚集了一支又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只要队长一个电话,医闹队员们便轮番上阵,有专门负责哭的,有祥林嫂般专门诉苦的,有情绪激动赤膊上阵的,有专门负责谈判的军师,有负责车辆运输、供水供饭的后勤,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与医院展开持久战,常常能闹到医院扛不住,只好赔钱了事。
从以上特点来看,“医闹”采用的这些伎俩基本上是丐帮的那些套路——这在我们阅读的武侠小说中可见一斑。而在今天活生生的现实中,一拨又一拨丐帮般的“医闹”常常令医院“应接不暇”。
在医疗维权过程中,患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医闹”之滋生常常给人以情非得已、自然而然的“另类维权”之感。不过,从如今的情况来看,“医闹”显然已经演变得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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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并非中国独有,它是全世界最难以清晰界定和解决的难题之一。“医闹”产生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人类对疾病认识滞后和科技不足的存在,决定医疗本身具有高风险性。正因如此,围绕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困扰政府和法律的难题。
在美国,就有这样一批律师,他们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借这个名义,到法院(而非医院)通过诉讼(而非闹事)获得经济好处”。严格说来,这也算是一种“医闹”。由于美国陪审团一般都同情医疗事故中的弱者(病人),所以这种官司只要证据充足,只要律师认为能赢,病人一般都能赢,赔偿数量往往是惊人的。为了防止医院因为巨额赔偿倒闭、医生因为赔偿而破产,医疗事故保险在美国应运而生。
目前,这种“医闹”的极端形式在美国已经走得太远,以致于美国总统布什都曾多次在讲演中公开指责那些专事“医闹”的律师为“诉讼渣子”,祸害了美国的医疗事业。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一个令人担心的现象是,我国好像还没多少人切实关注治理“医闹”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因为困难太大,所以没人敢碰。那么,今后一段时期内,“医闹”有可能进一步发展,届时,或有可能像美国的“医闹”那样升级,当“医闹”变得“文明”的时候,美国的情况就是教训,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戴丹)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1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