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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不该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6期(总第2351期 2006.08.21)
     当前,在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广泛开展之时,有人把医药代表的存在视作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根源,认为医药代表“该死”,呼吁取消医药代表行业,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医药代表制度在推动我国制药企业向世界先进技术管理方式靠拢、促进医院管理的改革过程,为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开拓医药市场、扩大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他们联系产、销、用环节,对于药学发展的交流与促进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和价值,因为医药代表一方面把药品临床使用知识,特别是新药的临床使用信息传达给医生和药师们,同时也把国内乃至国际医药学发展的动态信息传输给了医生。而在商业贿赂问题上,医药代表只是企业的代理,商业贿赂归根结底是企业行为而不是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医药代表是一份已被社会认可并很受尊重的职业,他们与医生探讨医学与药学上的困惑,为医生提供有意义的治疗方案,因而很受医生的欢迎。故笔者认为,医药代表不“该死”,这个行业不能取消。

    但在目前我国的医疗、药品流通体制下,医药代表行业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一是素质参差不齐。不管男女老少、学历高低、在岗下岗、工作经历如何,都不会影响他们当医药代表。二是促销、销售行为亟待规范。如有的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异地经营、销售药品无票据;有的租用药店柜台直接销售药品,散发违法药品广告,甚至伪造各种相关证明材料、雇用“药托”引诱消费者上钩;还有的兼职数家企业代理药品销售业务等。这些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三是直接参与商业贿赂。医药代表作为代表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一线人员,直接参与给予回扣、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四是存在“医药代表的代表”,即企业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或医药代表、药品营销商在当地雇用的药品销售人员。他们和企业没有直接人事关系或委托关系,有的根本没去过该企业,对企业及产品情况知之甚少,加剧了医药代表行业的混乱状况。所以说,医药代表虽然“不该死”,但该管,而且应该严管。
, 百拇医药
    那么如何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管呢?笔者认为,一是要完善立法,尽快出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解决对医药代表管理无章可循的问题,明确相关规定,包括规定医药代表不得再行聘请或雇用“医药代表的代表”等,将医药代表纳入法制管理。二是实行医药代表准入注册制度,持证上岗。医药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医药专业知识,以充分发挥新药推广、提供信息的职能,起到医院和生产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并须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注册。三是实行医药代表培训认证制度。一种方式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对医药代表定期进行政策、法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培训,另一种方式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如支持和推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的“医药代表认证”和“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培训项目,规范医药代表市场行为,尤其是教育医药代表自觉抵制“带金销售”等商业贿赂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四是建立信息管理网络。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完善网站数据库系统,将全国获准注册的医药代表相关信息资料载入互联网,以利日常监督检查中查询。五是企业自身要建立并健全对药品销售人员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6期, 百拇医药(李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