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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22
     笔者曾于2004年10月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的执法检查,2005年3月参加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2006年4月对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2005年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发现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执法文书书写、证据采集、适用法律、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方面。

    ■执法文书书写方面

    未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主要表现在使用了部分尺码大小不一、过期废止的文书,有的自行设定文书,造成案卷归档不整齐、不规范或错误。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审批书或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常用文书,存在填写项目不全、不准确或前后不一致等现象,对有选择项的多种用途的文书,该划项的未划去。如将现场检查笔录当作调查询问笔录使用;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无当事人真实性意见表述;同一案件,不同执法文书违法事实和处罚意见前后不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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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使用法言法语或使用不确定性语言。有的查封(扣押)通知书中,物品保存条件填写为“按条件保存”;有的将货值金额表述为“总货值”等。

    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或过于简单。如仅记述发现违法药品××瓶,却缺少对药品的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购进价格、数量、日期等基本情况的描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详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格、违法所得金额等内容;有的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事实,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却没有表述这一部分事实或表述过于简单等。

    ■证据方面

    证据不充分。如对某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处罚时,证据材料中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单位资质不清楚,直接影响案件定性;有的调查笔录中,由被调查者的口述确定违法所得,缺少销售票据等书证。

    主要证据不足。如××药品经营部经营劣药案,仅依据上级部门传真过来的检验报告书,就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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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之间不一致、相互矛盾。如某医院购进劣药案中,被调查人称自己为该医院的工作人员,但在另一份申请延期交款的申请书中,又自称为某药品经营单位的业务员。

    ■法律适用方面

    错用。应适用法律法规的甲条却适用了乙条;法律法规没有罚则却牵强使用了其他罚则;上位法有具体规定的却使用了下位法。

    漏用。适用法律规范时仅引用条,而没有引用与定性、处罚直接相关的款、项,有的条、款、项不分。

    不确切。义务条款与定性条款混用。

    ■程序方面

    处罚程序混用。如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突出表现在涉案药品或器械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的案件中。如某药房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中,处罚决定书中有没收医疗器械的处罚种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履行一般程序,却履行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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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略某些程序。如有些当场处罚案卷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等。

    程序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未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些案件合议或集体讨论流于形式。

    ■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

    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没有相关依据。如某口腔医院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义齿案,案卷中违法事实未记载从轻、减轻等情节,而处罚决定书中却从轻处罚。

    ■其他方面

    罚缴分离制度执行不到位,收支两条线没有完全落实。有的将罚款缴到本单位财务室而未按规定缴到当地指定银行,还存在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当场收取罚款的现象。

    部分案卷归档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立案审批表中案情记录简单,调查终结报告不能全面反映行政处罚前的有关情况,执法文书归档排列混乱。

    处理物品较为随意。对于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案卷中文书没有记载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理情况。

    执行不到位。有的未及时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个别案件中对罚款是否缴纳、违法状态是否消除等没有记载。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及时的处理或移送。如执法中发现某些医疗机构从外地生产企业购进的药品有质量问题,未及时或没有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腾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