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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48064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3日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国食药监械[200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现将白细胞回升系统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白细胞回升系统:由主机和等幅极高频电磁治疗头、治疗床组成。用于肿瘤病人放、化疗之后,利用极高频辐射来回升白细胞,进行肿瘤缓解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体腔热灌注治疗机(不含药):由加热装置、灌注系统和控制系统组成,不包括治疗用药。用于癌性积液及胸腹腔热物理治疗,抽取病人胸腔和腹腔积液,将储药袋内利用微波技术加热的化疗药液输入人体,再回流到加热装置中,形成全封闭循环治疗系统。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桩核材料:主要成份为(乙氧基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玻璃填料、二缩三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无定型硅胶、(双酚-A)-缩水甘油-二甲基丙烯酸酯。是一种核复合树脂成形材料。用于齿科修复和填充。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血管拉栓管:将动脉或静脉血栓取出血管。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脱敏剂:草酸盐牙本质脱敏剂,用于天然牙的脱敏。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生长因子增强骨基质:由磷酸钙基质和生长因子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