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中的几个新点
《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06年7月13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这个《规划》从规划背景、指导思想与主要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规定,是国家“十一五”时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细读这个《规划》,在关于中医药标准制定和实施线路上表现出一些明显的创新点,符合中医药标准发展的实际。按照这个《规划》去做,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一定会取得与过去截然不同的效果。
新点之一:明确限定标龄
在科学界,标准是否及时更新与修定,是衡量一个学科发展速度、规范发展水平和科学程度的标志。科学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技术的进步,相关的技术标准也必然做出相应的更新或修定。如果一个学科的技术标准多少年没有变化,这只能说明该学科发展缓慢或标准化水平低。《规划》明确规定:“标准制修定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标龄控制在5年以内”。对标龄进行明确限定,这在过去的中医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要求中是不多见的。回顾中医药标准的应用现状,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医药的标准化程度是不高的。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中医临床仍在应用陈旧的诊治技术标准,随便翻阅一本中医药期刊,就能容易地发现不少研究还在沿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早期制定的标准。当然,在标准应用上可能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基层或不发达地区对新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不了解。但更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即没能对标龄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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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使用期限的限定,是以标准使用对象的发展状况为主要依据的,同时参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发展变化情况。就自然科学而言,标准落后不仅影响该学科的研究发展,也降低了学科标准化水平。从一个学科标准化水平上可以基本确定该学科与相关学科在发展水平的差距。标准又是对使用对象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水平的客观印记。一个学科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和水平都可通过标准的更新变化反映出来。如果某一学科的标准长期没有修定或更新,也基本表明该学科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是迟缓的,或者说没有大的发展。
明确中医药标准的标龄,随着中医药的发展及时进行标准修定和更新,体现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向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靠近。
新点之二:争取掌握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
《规划》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标准,掌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这一要求将中医药标准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标准以谁为主导制定,不仅体现其国际地位和权威性,更为其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占有了主动权。表现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上,所以一直困难重重,屡受贸易壁垒的限制,就是因为现行的国际标准都没能体现出中医药的特殊性,没有照顾到中医药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层的原因,是我们在国际标准制定上缺少话语权和主导权。所以,这一次《规划》中将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专门列出。特别要求:“积极主动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我国中医药标准化成果向国际标准转化。加大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的参与力度,逐步将以往的自发、分散、被动参与转变到有目的、集中、主动、全面深入参与。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出国际标准草案,争取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掌握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的主导权。”掌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其意义就在于以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为突破口,来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使中医药国际化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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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之三:强调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从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共颁布了120多项中医药标准和规范,其中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6项,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近70项,全国有关中医药学术组织颁布的技术规范50余项。而在这么多标准中,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经常应用的则不多,特别是基层的中医药机构,有些标准可以说是闻所未闻,而经常被应用的标准常常是一些学术组织制定的,或者是自己拟定的。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简单,一是制定标准的部门只管发布,而不负责具体实施,推广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实施和监督;二是有些标准的适用性不强。所以这些年来有些标准得不到更新和修订,也是因为对标准实施的情况不了解,没有形成信息反馈机制。这次《规划》在“保障措施”中专门将“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实施和监测”作为一个部分加以强调,要求“以中医药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方法积极推行中医药标准的广泛实施和应用。建立以全程动态监测管理为目标的中医药标准实施和监测反馈机制,将中医药标准的实施与依法行政、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要选择具备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作为标准实施示范推广单位,成立全国中医药标准实施监测中心,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反馈、修订的良性循环。这一标准实施运行机制的建立,将使中医药标准化发展得到确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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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之四:优先支持“标准研究”项目立项
《规划》在“主要任务”中强调加大对中医药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制修定前期基础性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时明确指出:“在科研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中医药标准化研究项目。”将中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纳入中医药科研的范畴,并作为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作为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的内容,足以显示国家对中医药标准化的重视程度,确确实实把标准的研究制定当作中医药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来看待。这一新理念的确定,必将在中医药科研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一定会给中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带来强有力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将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视为一种科研活动,严格按科学研究方法和程序来进行,这也是与以往标准制定要求所不同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一种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来研究制定中医药标准,才能保证和提高标准制定的水平,使标准切实符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切实适用于中医药的科研、临床及教育,这样才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播,才有可能得到世界的公认进而成为国际标准。
所以,《规划》要求将中医药标准的制定从前期的基础研究做起,培养专门的标准研究人才从事这项工作,并鼓励学术和技术水平先进的中医药机构承担更多的标准起草工作,这些都是对标准制定水平的保证。
总之,这个《规划》目标要求高,任务明确,措施全面,是一个符合中医药发展实际的指导性文件,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学习和消化。笔者以为惟一不足的是,《规划》在对“加大中医药标准化经费投入”的要求中,仅提出一些原则性意见,而没有具体的经费投入数额。, http://www.100md.com(皋永利 山东中医药大学)
新点之一:明确限定标龄
在科学界,标准是否及时更新与修定,是衡量一个学科发展速度、规范发展水平和科学程度的标志。科学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技术的进步,相关的技术标准也必然做出相应的更新或修定。如果一个学科的技术标准多少年没有变化,这只能说明该学科发展缓慢或标准化水平低。《规划》明确规定:“标准制修定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标龄控制在5年以内”。对标龄进行明确限定,这在过去的中医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要求中是不多见的。回顾中医药标准的应用现状,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医药的标准化程度是不高的。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中医临床仍在应用陈旧的诊治技术标准,随便翻阅一本中医药期刊,就能容易地发现不少研究还在沿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早期制定的标准。当然,在标准应用上可能存在信息不畅的问题,基层或不发达地区对新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不了解。但更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即没能对标龄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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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使用期限的限定,是以标准使用对象的发展状况为主要依据的,同时参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发展变化情况。就自然科学而言,标准落后不仅影响该学科的研究发展,也降低了学科标准化水平。从一个学科标准化水平上可以基本确定该学科与相关学科在发展水平的差距。标准又是对使用对象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水平的客观印记。一个学科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和水平都可通过标准的更新变化反映出来。如果某一学科的标准长期没有修定或更新,也基本表明该学科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是迟缓的,或者说没有大的发展。
明确中医药标准的标龄,随着中医药的发展及时进行标准修定和更新,体现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向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靠近。
新点之二:争取掌握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
《规划》在“主要目标”中提出:“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标准,掌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这一要求将中医药标准化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标准以谁为主导制定,不仅体现其国际地位和权威性,更为其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占有了主动权。表现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上,所以一直困难重重,屡受贸易壁垒的限制,就是因为现行的国际标准都没能体现出中医药的特殊性,没有照顾到中医药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层的原因,是我们在国际标准制定上缺少话语权和主导权。所以,这一次《规划》中将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专门列出。特别要求:“积极主动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我国中医药标准化成果向国际标准转化。加大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修订的参与力度,逐步将以往的自发、分散、被动参与转变到有目的、集中、主动、全面深入参与。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出国际标准草案,争取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掌握制定中医药国际标准的主导权。”掌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其意义就在于以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为突破口,来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和国际竞争力,使中医药国际化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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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之三:强调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从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共颁布了120多项中医药标准和规范,其中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布的国家标准6项,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近70项,全国有关中医药学术组织颁布的技术规范50余项。而在这么多标准中,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经常应用的则不多,特别是基层的中医药机构,有些标准可以说是闻所未闻,而经常被应用的标准常常是一些学术组织制定的,或者是自己拟定的。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简单,一是制定标准的部门只管发布,而不负责具体实施,推广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实施和监督;二是有些标准的适用性不强。所以这些年来有些标准得不到更新和修订,也是因为对标准实施的情况不了解,没有形成信息反馈机制。这次《规划》在“保障措施”中专门将“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实施和监测”作为一个部分加以强调,要求“以中医药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方法积极推行中医药标准的广泛实施和应用。建立以全程动态监测管理为目标的中医药标准实施和监测反馈机制,将中医药标准的实施与依法行政、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要选择具备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作为标准实施示范推广单位,成立全国中医药标准实施监测中心,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反馈、修订的良性循环。这一标准实施运行机制的建立,将使中医药标准化发展得到确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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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之四:优先支持“标准研究”项目立项
《规划》在“主要任务”中强调加大对中医药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制修定前期基础性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时明确指出:“在科研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中医药标准化研究项目。”将中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纳入中医药科研的范畴,并作为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作为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的内容,足以显示国家对中医药标准化的重视程度,确确实实把标准的研究制定当作中医药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来看待。这一新理念的确定,必将在中医药科研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一定会给中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带来强有力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将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视为一种科研活动,严格按科学研究方法和程序来进行,这也是与以往标准制定要求所不同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一种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来研究制定中医药标准,才能保证和提高标准制定的水平,使标准切实符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切实适用于中医药的科研、临床及教育,这样才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播,才有可能得到世界的公认进而成为国际标准。
所以,《规划》要求将中医药标准的制定从前期的基础研究做起,培养专门的标准研究人才从事这项工作,并鼓励学术和技术水平先进的中医药机构承担更多的标准起草工作,这些都是对标准制定水平的保证。
总之,这个《规划》目标要求高,任务明确,措施全面,是一个符合中医药发展实际的指导性文件,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学习和消化。笔者以为惟一不足的是,《规划》在对“加大中医药标准化经费投入”的要求中,仅提出一些原则性意见,而没有具体的经费投入数额。, http://www.100md.com(皋永利 山东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