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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上街: 四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9期(总第2354期 2006.08.28)
     本报讯 按照河南省郑州市局和上街区纪委的部署,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并分别召开了本局和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动员大会,督促指导局全体人员和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紧紧围绕“四检查”,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

    一查思想认识。即查思想认识上能否统一到中央及省市区各级决策上来,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能否正确认识,是否存在错误观念,是否有抵触情绪,或者思想不重视,敷衍了事;能否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在政策和法律把握上是否准确,能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违纪问题等。

    二查本局工作人员。1、是否存在利用权力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2、是否存在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插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并收受好处的行为;3、是否存在本人及配偶、子女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4、是否存在其他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查商业贿赂行为。1、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过程中,是否存在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2、是否存在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3、是否存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4、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四查管理机制。看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到位,生产经营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上是否有好的做法和建设性的举措,各单位是否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9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