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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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3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
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
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
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
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
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
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
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
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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