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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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9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02年11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
式的通知》(卫监发〔1992〕第14号)、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发布的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但卫监发〔
1992〕第14号文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的文书继续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卫
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
号,如京卫食罚〔2002〕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
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2—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
碳复写纸印制。
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
面清洁。有条件的卫生行政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
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
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
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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