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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57432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9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4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02年11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

    式的通知》(卫监发〔1992〕第14号)、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发布的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但卫监发〔

    1992〕第14号文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的文书继续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卫

    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

    号,如京卫食罚〔2002〕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

    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2—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用无

    碳复写纸印制。

    应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

    面清洁。有条件的卫生行政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

    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

    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

    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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