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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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9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
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
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
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
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
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
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
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
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
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
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
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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