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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574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9日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

    员会令第19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

    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

    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

    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

    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

    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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