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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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9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
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
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
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
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
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
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
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
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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