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94418
“走票”难逃“反贿”重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0期(总第2355期 2006.08.30)
     我看医药代表

    近年来,医药卫生领域出现了很多所谓的“潜规则”,像一堵无形的墙,让那些按规矩做事者处处碰壁,助长了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百姓深受其害。当前,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犹如一记重拳,砸在了医药经营中传统代理销售方式的软肋上,使得以个人代理为主的经销商群体大有分崩离析之势。

    笔者认为,现在个体医药代理商(习惯上被简称为“个代”)的日子不好过,是反商业贿赂行动砸向医药卫生领域“潜规则”的第一记重拳,但要真正消除“潜规则”,第二记重拳不能不出。这第二重拳应砸向的应该是医药公司,特别是以“走票”为生的医药公司。

    目前,我国对从事药品经营的公司和销售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管理规范,从事药品销售活动时,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很多个人靠挂靠医药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从而形成“走票”。
, http://www.100md.com
    专门“走票”者的主要特点是:在各地凭借娴熟的人脉关系牢牢掌控着各地主要医院进购药品的通道,但他们大多不具备法人资格,代理上游企业的产品时,往往是挂靠在当地的一家医药商业公司,通过这些医药公司进入医院。这些人的来源大体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早期合资企业的医药代表,在掌握医院终端资源后出来接品种单干的;第二种是国内一些大型制药企业在各地的业务员,在打通当地主要医院的关系后退出原来的单位自己做;第三种是医生;第四种是与各地大医院有特殊关系的人,比如卫生部门的关联群体、医院领导的亲戚、同学、朋友等。

    其实,药品经营早已经没有暴利了,“个代”的主要利润并非来源于药品,而是税票。之所以要“走票”,为的就是套取现金。因为医院都是以支票的形式付款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与药厂之间也是通过支票,但给医生的回扣只能以现金的方式。以销售价100元的药品为例,代理商10元从厂家拿货,然后65元的价格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只赚取票面价格的3%~6%(行价)的开票费。从表面上来看,代理商有55元的利润,但实际上,代理商必须把30元分给医生,才能保证医生对药品感兴趣。除此之外,代理商的利润还要除掉药房的“统方(统计各科室医生的处方)费”、科室交往费、医生单独拜访费、医生关系维护费、业务员提成等其他费用。这样一来,代理商真正剩下的利润并不多。因此,为了各自的需要,很多代理商和医药商业之间通过不开税票逃掉应该交给国家的税,在整个过程中走的只是票据,药品其实是从药厂直接送到了最后给医院配送药品的商业公司。这就是“走票”的原因和形成过程。
, 百拇医药
    第一记重拳有效地打击了明显依靠带金销售的“个代”,但隐藏得更深的、以“走票”为主要手段的“个代”还没有被触及到。随着行业的成熟,医药商业公司必将通过商业渠道的完善,进入一个靠渠道、靠服务、靠营销战略取胜的时代。在我国的相关规划中也明确指出:在未来几年内要培育5~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性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销售额达到医药行业销售额的70%以上。行业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反商业贿赂行动就是整治违法、依法管理、合法经营的序曲。因此,伴随着反商业贿赂行动的深入,“走票”现象必然得到严惩。

    第一记重拳仅仅是让“个代”们在家休息,而针对“走票”的第二记重拳将不会再如此“温柔”了。因为“走票”涉嫌偷税漏税的问题,也许,连带违反政策的商业公司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0期, http://www.100md.com(赵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