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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所联营”好处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0期(总第2355期 2006.08.30)
     随着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不断深入,药品供应网点遍布城乡,给群众购药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对平抑零售市场药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城乡零售药店的增多,以及医疗诊所的增加,加上无证行医得不到有力打击,药店与药店之间,药店与诊所之间“争”药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零售药店的生存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尤其在城区人口密集地段,这种矛盾更加突出。于是就有一些药店的店主开动脑筋,寻求生存发展之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医疗机构许可证》,在药店旁边开设个体诊所,实行“店所联营”,药店和诊所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生存。笔者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调查,现提出一些看法,供业内参考。

    店所联营是合法的

    我国现行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疗诊所的监督管理法规是《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都允许公民开设药店和诊所,而且对于同时开设药店和诊所没有限制性条款。《行政许可法》也不允许政府部门对开设药店和诊所加以限制。因此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只要是通过正常渠道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药店和诊所相邻而设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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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所联营有互补性

    零售药店和诊所相邻而设具极大的互补性:一是避免药房的重复设置,改善了用药环境。诊所依附零售药店而设,可以不设药房,诊所医生开具处方直接到零售药店购买,既方便又快捷,品种也齐全,产地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二是增加了经营品种,零售药店在经营品种上可增加心脑血管、糖尿病药物、水针剂等一些诊疗性药物,扩大业务范围。三是统一药品采购渠道,零售药店在采购药品时要验证资质、签定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验收入库、索取发票、建立台帐,对药品质量有了保障。四是方便处方收集。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可以从诊所的执业医师那里开具处方,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零售药店处方收集难的问题。

    店所联营服务性更强

    店所联营在药店、诊所的服务功能上实现了全面的提升。笔者感到,店所联营后一是方便了群众的就医用药,群众有小伤小病,到药店买药,到诊所治疗,非常便利,群众自然欢迎。二是方便群众得到合理用药指导,特别是在社区内的店所联营,使一些慢性病人和老年病人可得到社区诊所医师和药店驻店药师的用药指导;三是方便群众健康咨询和保健,群众在晨炼后或闲暇时到社区诊所内测血压、听心脏,进行血糖、尿糖检测以及健康咨询,已是常事。四是方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往零售药店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较为困难,实行店所联营后,一些老病人到社区诊所复诊时,将自己的病情和用药后的状况反馈给诊所医师或驻店药师,很容易从病人的诉说中筛选出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从而提高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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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与诊所的互赢

    毫不过分地说,店所联营增强了零售药店的服务功能,方便了群众的就医用药,药品质量有了保证,顺应了医药市场的发展需求,解决了医药发展之间不协调的矛盾,药店的人气旺了,销售额上升了,零售药店的经济效益好转了。诊所依药店而开,诊所的环境跟药店的环境同步发展,群众的就医环境改善了,用药放心了,也大大提高了诊所的门诊量和服务质量。实行店所联营后,由于是属同一个老板来经营,在管理上统一要求,在质量意识上统一提高,在人员报酬分配上统一安排。店所联营有利于零售药店的稳定,实现了药店与诊所的互赢。

    笔者认为,店所联营是群众满意、经营者得利的一种新的经营形式,监管部门应积极加以扶持和引导。

    (本文作者为安徽省天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医药经济报2006年 药店周刊第33期, 百拇医药(唐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