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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药品通用名 处方规定”值得商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33期
     近来,为执行卫生部及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有关“使用药品通用名处方” 的规定,有的医院将处方或信息管理系统中药品的商品名全部删除,只留下药品的通用名。一时间,还没有适应的医护人员非常茫然。门诊医师在电脑中找不到要开的药;护士没有医师标注商品名与通用名,就根本无法执行医嘱。医院一向很有条理的医疗工作立刻变得有些无序了。我不怀疑医护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会适应这种改变,但这种规定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

    取消药品商品名,一律实行通用名不能杜绝药品“回扣”

    “取消药品商品名,一律实行通用名”这一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可能是为了避免医师拿药品回扣。但这一规定根本无法杜绝这种现象。因为:①如果医师想配哪个厂家的药,还是可以根据药品价格去推测;②厂商可以把原来给医生的回扣,转给药房的药剂人员。这样,可能减少了医师的回扣,但并没有达到净化行业之风的目的。

    取消药品商品名,一律实行通用名有悖市场经济规律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既然是商品,就应该有自己的品牌与商标,这是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来的信誉。而药品的特殊性,又在于它人命关天。不是某一药品叫氨氯地平,就说明其质量等同于“洛活喜”了。对于药品给患者带来的利与弊,医师是有责任的。用行政手段不让医师了解药品的品质,恐怕有些不妥。

    取消药品商品名,一律实行通用名有悖科学

    医学、药学属于科学。既然如此,凡与此有关的规定、制度要符合科学。不要说药学家、医学家,就是一些年轻医师都知道,既便是一种化学药品,不同厂家生产、甚至不同批号,其生物利用度等都可能有很大差异,如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批号的地高辛(强心甙类)片剂,口服吸收差异相差20%~80%。如果医师不知道自己开出的是哪个药厂生产的药、不知道病人服的什么药,又如何保证病人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

    取消药品商品名,一律实行通用名可能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和医患矛盾

    这项规定的实施可能造成医疗秩序混乱。因为一些药品的通用名比较生僻、或字数较多,不易记,如商品名“都可喜”,其通用名是:“甲磺酸阿米三嗪箩巴新片”;商品名“降血钾树脂”,其通用名是“聚磺苯乙烯钠散剂”等。而计算机只能用通用名、不能同时用商品名检索,一旦未记住通用名,医师就无法开(电子)处方。查药物手册、电话咨询,浪费很多时间。过去一个上午能接诊30例病人,现在可能只接诊15例病人,还手忙脚乱。

    另外,自从实行这种“规定”以来,护士执行医嘱更是叫苦不迭。因此,笔者建议,是否在处方时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都可使用。,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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