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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信息化呈现三大特点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97期
     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信息化已经成为医药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和市场响应能力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在GMP、GSP等认证的背景下,实力较强的企业在信息化上的投资力度较大,信息化又反过来推动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不仅形成了良性循环,而且呈现出三大特点。

    从硬件投入为主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为主转变。根据赛迪顾问研究显示,2005年中国医药行业信息化投资规模达到10.73亿元,同比增长17.3%;预计2006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2.46亿元,同比增长率为16.1%。在医药行业信息化投资中,硬件投入增长缓慢,而且在总投资中比例不断下降;软件及服务投资增长较快,并且所占比例不断提高,说明医药行业信息化正从“以硬件投入为主”向“以软件和服务投入为主”转变。2005年,医药行业信息化投资中,硬件投入占74.4%,比2004年下降4.2个百分点,相应的,软件和服务投资比例均处于上升趋势,分别比2004年提高2.6和1.6个百分点。从全国来看,医药行业信息化投入上存在比较明显的集群效应,在几大“药都”如东北、天津、云南等地医药企业比较集中,实施信息化的企业往往对周边其他企业形成竞争压力,同时也带来示范效应,从而带动了周边产业群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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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整合成为医药企业信息化投入的重点。医药行业GMP认证之后,信息化投入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在智能化管理、决策支撑、集团一体化等方面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大的医药集团,往往下属多家分公司,并贯穿原材料、生产、分销产业链,组织结构表现为比较复杂的分布式架构,特别是有的企业在发展中经过兼并重组上市等,各个分支机构、下属单位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资源不能自由共享流通,使得系统的整合与改造成为医药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如何提高原有IT系统的应用效果?在“有管理软件投资计划”的医药企业用户中,42.8%的用户将用于“系统整合和优化”。可以看出,原有业务系统的整合和优化是用户投资的重要方向之一,这也是医药行业用户需求的发展趋势之一。

    选择ERP软件更加注重整体优化和品牌效应。研究发现,医药行业选择ERP软件提供商的标准主要从产品功能、服务水平、整体解决方案能力、成功案例、价格以及品牌知名度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其中“产品实用性强,满足业务需求”和“提供商具有较高服务水平”是医药行业用户选择ERP软件提供商的最主要两个考虑因素,“整体解决方案集成和开发能力较强”和“具有价格优势”也是医药行业用户比较重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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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调研显示,医药行业ERP软件集中度比较高,用户应用较多的11个ERP软件品牌的总体市场占有率接近70%。品牌占有率最高的ERP软件提供商为浪潮、英克、用友,市场占有率均在10%以上。

    专家认为,品牌知名度、研发实力、庞大的用户群和渠道、服务支持能力以及解决方案整合能力是管理软件提供商的竞争优势。未来两年,供应链管理、分销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是医药行业用户对管理软件进行投资的重点领域,管理软件厂商在这些方面仍然有较多的拓展空间。

    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就是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8月27日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做专题发言时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做出适当的裁决。比如,在自查自纠阶段由本人自己承认的,甚至可以考虑免予处罚,但定性上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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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其定性涉及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属性问题。对此,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裴显鼎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大家对于医院行政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及药品采购部门负责采购药品的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药商的回扣以受贿论处均无异议,而现实生活中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意味着医生实际上已参与到药品采购活动中,是药品采购管理的一部分。

    他说:“医生通过‘多开药、开贵药’等方式帮助药商销售药品,实际上等于介入了对药品的管理工作。处方行为既是技术性活动,也是具有管理性质的职务行为,正因为此,行贿的药商才会把触角从行政领导、采购主管人员延伸到具有处方权的医生身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点对于贿赂的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当然,定性和量刑考虑的角度不同,对于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以受贿定性的同时,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做出适当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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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早就是医药行业推销产品的常规竞争手段,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的5%到15%的比例给医务人员回扣。据有关部门测算,医药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裴显鼎还谈到一个敏感问题,即一些人接受贿赂后又将之用于公务、公益支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裴显鼎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既不能简单地因其“公用”结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简单地因其非法收受财物行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他强调,只有在被告人将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时公开了此笔财物的来源或性质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私自将收受他人的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开的,就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李立 蒋安杰), 百拇医药(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