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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0377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特殊批准要求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04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实施认证。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委托企业。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1)生产企业到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①产品名称;②产品成分、限用物质含量;③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④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分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⑤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⑥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⑦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上报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的函复。

    (3)国家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家主管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这一批准文号每4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①产品成分是否有改变的说明;②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③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④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谙尬瓷昵胝撸抛鞣稀?br>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批准文号。

    另外,与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同的是,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产品名称、类别;产品成分、限用物质含量;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以及包装材料。

    文/陈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