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94746
药品代购案:没有赢家的诉讼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4期(总第2359期 2006.09.08)
     “直到目前为止,我仍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药品的医生拿了药贩子的回扣。但是,他的‘好心’做出来的却是一件坏事!” 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承辉正是在广州轰动一时的药品代购案原告代理人。今年8月17日,案件一审已结束了,但他至今依然无法平静。使李承辉无法平静的不仅是受害儿童日益恶化的病情,也不仅是取得一审胜诉的艰辛,还在于这起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案件最终走上了法庭。

    案件回放

    发生在妇幼保健院的药品代购事件

    2005年2月16日,黄木秀带着患有地中海贫血的3岁儿子熙熙(化名)来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求医,普儿科的孙新医生向他们推荐施行同胞脐血移植手术。孙新说,患儿年纪越小,做手术出现排斥反应的几率也越低,他强调该院手术的成功率在90%以上,并承诺费用在25万元以内,医院可为熙熙减免5万元。

    不久后,孙新以一部分药物药房没有、需要到香港采购为由,向黄木秀收取药费。黄木秀问:没有配齐药物,为何还能做那么多手术?孙新表示,医院一向是这么操作的,外购药也是领导同意的。当黄木秀提出自己购药时,孙新却以病人买的多是假药、只有医院买的才有保障为由拒绝。黄木秀说,直至孩子出院,他都没有看到过这些外购药的药盒,医院前后分9次共向黄木秀收取人民币85950元,其中最多的一次收取了33350元。
, http://www.100md.com
    奇怪的是,这些外购药并没有完全用于孩子的治疗。黄木秀向记者出示了医生出具的收条和住院期间的每日用药清单。收条上注明,向外购进的抗胸腺C球蛋白(ATG)针剂为13支,但用药清单却显示,只在3月9~11日用过3支,此后就再也没有用过了。而单价2200元、中文名为氟达拉滨的药物,在清单上根本找不到。

    根据广州市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在医生为黄木秀外购的药物中,除了一种名叫马血清的药品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口、在内地市场上买不到之外,其余的7种药在广州市场上均可以买到。那么为何医生还要帮患者家属购进药品,甚至3次舍近求远从香港浩华大药房进口药品呢?对此,调查报告认为,医生代购药的行为是为了帮助患者省钱。这个理由从调查结果来看是成立的,因为代购的8种药品如果按照市场零售价采购,需要98169.6元,而医院的实际采购金额为84330元,为患者节省了13839.6元药费。但从每种药品的单价对比来看,从香港浩华大药房购进的125片马利兰片价格为2250元,平均一片18元;而该药在广州医药有限公司的零售价格为100片254.6元,平均一片仅2.55元。两相比较,马利兰片在香港的售价超出了内地售价7倍多。
, 百拇医药
    而根据黄木秀提供的一份日期为2004年12月30日的收据显示,氟达拉滨、马利兰、赛尼哌、马血清4种外购药所需费用为33350元。但实际上,黄木秀是2005年1月6日才把这些钱交给医院层流病房的刘莎医生的。“总不可能医生替我垫钱吧?”黄木秀说:“我怀疑药是医生预先就买了的,然后用我的钱去填。”

    调查报告对此的说法是:2004年12月底,孙新联系香港浩华大药房并核定药价后,药房派了一名王先生于2005年1月6日将药品送到妇幼保健院。刘莎将代收的3万余元款项交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则将一张事先写好的收据给了刘莎。刘莎当时没有留意收据上填写的时间,也不清楚为何收据上写的时间与实际交款日之间差了7天。

    2005年3月14日,熙熙进行了手术,然而术后其身体出现了严重的排斥反应,必须进行第二次移植手术。这时候,黄木秀与爱人意识到是医生代购的药物造成了手术的失败,并于2005年8月向广州市卫生局投诉。该局对事件进行调查后,认为当事医生外购药的行为是错误的,随后对当事医生作出扣发两个月奖金的决定,但没有要求医院对患者及家属作出补偿。
, http://www.100md.com
    黄先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于今年3月将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并索赔住院费及继续治疗费用共80万元。

    一审结果

    违规购药院方败诉

    今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不仅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而且还提出反诉——患者在妇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拖欠了12.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要求患者家属付清这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幼保健院对熙熙采取的治疗方案虽然没有问题,但当事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渠道购药,所代购的8种药品,有7种可以在内地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而且其中一种叫马利兰的药品购入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医生这种代购药的行为没有必要。判决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医生在这种情形下购买的药品应以假药论处。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将质量无保证的假药用于原告,不排除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并导致移植手术的失败。
, 百拇医药
    据此,法院认为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妇幼保健院赔偿25.4万余元,并驳回其要求患者家属付清医疗费的请求。对于这份判决,熙熙的父母表示不满。在法院门外,两人哭着对媒体说,他们起诉时要求院方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继续治疗费用。现在熙熙的健康状况不佳,第二次移植费用要比第一次高出许多,但他们已经无力承担了。熙熙的代理律师李承辉则指出,目前继续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而他们之前所提供的几家医疗机构的费用预算出入太大,法院没有支持这项请求在情理之中。

    被告方广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熙熙在做了移植手术后,病情并未加重。根据术后21天的检查,移植的脐血已经在熙熙体内开始造血,这证明手术是成功的;至于此后发生排斥反应,导致熙熙必须进行第二次移植手术,是由病人自身的身体因素造成的。据广州市卫生局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对熙熙所进行的手术方案是国际通行方案,目前的手术成功率为60%~70%,出现排斥反应很正常。而医生代购的8种药品,也的确是做移植手术时必须使用的。
, 百拇医药
    一审结束后,被告律师当即表示要与院方商量决定是否上诉;然而案件本身已给广大的医院管理者上了生动的一课。事实上,每一场医院危机都不是突然爆发的,而是随着医患之间的沟通不到位而逐渐升级的。案件的本身存在那么多的“假如”:假如双方的沟通再彻底一点,假如双方的态度再真诚一点,假如……最终要上升到诉讼的层面去寻求解决,这至少说明,在法律以外,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是不健全、不成熟的。

    一审结束之后,记者试图与广州市卫生局取得联系,倾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这起案件的看法,得到的回答是:案件还没有完全结束,暂时不便发表言论。记者也试图与当事的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却是:“大环境就是这样,作为一个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难道连这一点委屈都不能受吗?”院方以这种方式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各方说法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
, http://www.100md.com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记:为什么医患之间的纠纷大多数都会走向诉讼?

    王:据统计,2000年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呈绝对上升趋势,这里面有医患之间沟通失败的必然,也有患者非理性诉讼的成分。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了,但是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并不多,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解决非事故性的医疗纠纷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说明在法律层面以外,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不健全。在这个案件中,患者能主动地与医院接触,已经算是客气的了。有许多患者都采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记:这是否说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在理论上没有必要呢?

    王: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案件的上升至少说明医患双方是理性的,表达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真正不理性的是向院方进行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现实中的理性和必要不能取代理论上的必要,因为有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沟通来解决,除非牵扯到刑事责任,否则无论大小纠纷都上升到诉讼的层面,事实上增加了司法机构的工作负担。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诉讼存在耗时长、重复鉴定、效率不高等缺点,法律界有句话是: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法律要兼顾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 百拇医药
    记:在这个案件中,医院应该怎么为自己辩护,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权益呢?

    王:既然患者投诉的重点在于医院药品来源不明,以至于患儿病情恶化,那么医院就应该证明药品的来源、运输、储存、用法以及用量是合法的、正确的,也就是要证明药品与病情的恶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湖南省宜章县卫生局副局长谭洪秀:

    卫生局的职责是弄清真相

    记:据了解,患者向当地卫生局投诉后,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对当事医生的医疗方案进行了鉴定,结果是方案没有错误。但是患者的代理人却认为卫生局的做法是舍本逐末,因为他们只对药品的来源提出疑问。请问,卫生行政部门这样做的用意是什么呢?

    谭:我想,进行鉴定的目的是对事实的进一步确认,弄清事实真相。当责任认定清楚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才有了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鉴定还是有必要进行的。
, http://www.100md.com
    记:广州市卫生局在接到投诉后很重视这个案件,后来责令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据说当事医生被扣发了两个月的奖金。有人认为这不能算是处罚,你是怎么看的呢?

    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法直接执行行政处理,比如吊销当事医生的行医执照等。当然,扣发奖金也是一种处罚,只是处罚的力度没有那么重而已。话又说回来了,这不是刑事案件,卫生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事情的严重性作出相应惩罚,无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记:在你的实际工作中,主持类似的医疗纠纷多不多,为什么大多数纠纷会诉诸法律呢?

    谭: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医疗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只有诉讼、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当事人协商这三种方式。这些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上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对诉讼过分倚重,甚至认为是惟一的途径;其次,在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较少,当事人可选择的余地不大,一些在解决其他民事纠纷上发挥明显作用的方式(比如仲裁),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没有得到运用。
, 百拇医药
    记:原告代理人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最终受到惩罚的只有当事医生,而相关负责人并没有受到处罚,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谭:我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弄清事实真相,分清事件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如果说在此事件中受到处罚的只有当事医生的话,有两种可能:一是卫生主管部门没有秉公办理;二是这种做法确实只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广东省某三甲医院负责人陈主任:

    沟通是最基本的相处之道

    记:作为同行,你认为医院管理者从这个案件中能吸取到什么样的教训呢?

    陈:管床医生收患者家属的钱,又亲手把药品交到其手中,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进口药品管理条例》,即使没有酿成严重后果,也是严重的违规行为。首先,这个案件反映出医生的原则性不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所以要完善医院管理,堵住这些漏洞;其次,沟通是医患之间最基本的相处之道,值得注意的是,沟通不是谈判,沟通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而在谈判中,双方的基本立场是对立的;再次,就是危机管理的意识要加强,如果医院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患方还是把医院告上法庭,那么,医院要善于借助媒介,在真诚承认错误的同时,争取大众的理解,尽量把形象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 百拇医药
    记:很多专家都在接受采访时强调了沟通的重要性,请谈一下医患沟通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陈:医患沟通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有助于医务人员调整自己和患者的医学观念,也有助于医患相互正确理解对方,协调关系,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在医患之间也有沟通,但这种沟通只是为了诊断和治疗的需要,或者说只限于疾病本身,做得还远远不够。

    记:那么,医患之间沟通成败的标准是什么呢?

    陈:首先,体现在沟通的信息上,医患沟通的信息量越大,沟通就越有成效,医患关系就越融洽;其次,体现在沟通的渠道上,沟通采取的渠道越多,其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再次,是沟通的环境问题,选择不同的沟通环境,也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沟通的效果。

    广东粤胜律师事物所律师、本案原告代理人李承辉:

, 百拇医药     建立医疗投诉体制非常必要

    记:对于这个案件的一审结果,你是怎么看的?

    李: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医院在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并未举证证实其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记:据说你曾试图与医院进行协商,能谈一下感受吗?

    李:在接受委托后,我曾试图通过协商的办法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但事与愿违;后试图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达成共识,亦无法如愿。医院与病人家属势同水火,面临投诉的主管单位因无法平衡双方利益关系而束手无策。作为代理人,我至今仍在天真地想,若是彼此坦诚相待,也许事情不至于发展成现在这个样子。

    记:在你看来,原告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来诉求自己的权利,是在沟通失败后的无奈选择。你认为应如何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呢?
, http://www.100md.com
    李:首先,若医院能多一点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与患方沟通,尽可能地给予患者人道主义的关怀,也许之后的事情都不会发生;其次,应强化医师的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最好能将诊疗规范上升为行业法规,以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再次,从这个案件中还可看出,在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患方无法可依。我认为建立医疗投诉机制非常必要,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规范投诉制度,使医疗机构可遵循此制度妥善解决纠纷。

    记者手记

    要管理,不要危机

    近几年来,有关医患纠纷的传闻可谓不绝于耳。只要我们稍加留心就会发现,在那些成为新闻并且广为流传的医疗纠纷中,人们习惯把同情心倾斜于患者一方;对于医疗机构,能够赢得世人同情和理解的实在不多。一般情况下,我们有这样一种感觉,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处于主动地位;而在大众舆论面前,医疗机构陷入被动境地的却是绝大多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我们不妨从危机管理的两个关键词说起。
, http://www.100md.com
    沟通 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患之间沟通不畅而引起的,甚至在一些医疗纠纷中,只要双方的沟通再前进那么一小步,那么,纠纷就不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沟通最重要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如果医患之间的沟通是彻底而有效的,就不会有后面的麻烦了。就像广东省某三甲医院负责人所强调的,沟通应该是医患之间最基本的相处之道。

    出于工作的需要,记者经常在各类医院以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身份进行暗访,得到的印象是,大多数医务人员都带有一种强烈的优越感,仿佛这种优越感有助于将其与患者区分开来,以体现其身份的特殊性,事实上,这种态度或许会为某些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

    记者曾与一位医生朋友谈起这个问题,他认为医患之间知识结构的差异决定了沟通的效果,患者或其家属永远不能与医生站在同一水平线上思考和看待疾病。记者认为这正是医患沟通之所以必需的最重要原因,让患者了解疾病并理解医生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只是医患沟通的一个方面,与其相对应的,是医生要倾听和理解患者的感受。或许只因为这一点,医患双方都没有放弃沟通的理由。
, 百拇医药
    据记者了解,哈医大一院推出并细化了疾病诊疗全过程的医患沟通制度,将其作为病程记录中的常规项目,纳入该院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列为独立的质量控制内容加以施行。将医患沟通作为一种制度贯彻下去,可以保证沟通的及时性、持续性、深入性,亦即从制度上保证了沟通的质量,对于广大医疗机构来说,这不失为一种加强医患沟通的好办法。

    问责 在大众的视野中,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一些影响深远、损失惨重的危机中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是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记者还没有听说哪家医院的相关领导因此而受到过处分,这或许也是一些医疗机构没有积极应对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我们可在某些规定中看见,医疗事故的发生会影响医院的评级,影响其负责人的升迁,但是,在大多数医疗纠纷还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的时候,医院相关领导处理问题的积极性就不高了,因为这并不会对其前途造成不利影响。话又说回来,一些医疗纠纷虽然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但是并不代表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因此提个小小的建议,即使是一般的医疗纠纷,一旦最终结果确认是医疗机构的过错,从领导到当事医生都应该受到处分。

    没有明确的问责制度,导致医院内部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导致领导的前途与医院的声誉相脱节。当然,如果医院相关部门确实在医疗纠纷的前前后后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这种问责或惩罚应可减免。

    沟通是预防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风险的基本原则,问责是提高医疗机构积极应对纠纷发生的有效行政手段,如果真正把这两种思路落实到医疗纠纷的具体工作中,或许目前的医患关系现状能得到一定的改观。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4期, 百拇医药(刘景峰 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