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贿赂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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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及有关部门自3月28日召开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以后,对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表述如下。
4月29日——卫生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治理重点为: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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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支持医疗机构和学术单位开展一些有利于加强管理和有利于开展学术交流、学术培训的活动。毛群安称,一些企业通过合乎规范的手段赞助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没有问题。不过同时也强调这种赞助的行为必须依照规范,要公开、透明地操作。另外,他还指出,一些医药企业通过规范的方式给医务人员介绍一些新药的功效和作用,这对用药安全非常重要,医务人员和医药企业人员正常的学术信息交流是要鼓励的。
7月1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办案件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认真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业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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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等在“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中明确了若干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另外,收受他人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若对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巨大(2万元以上)的财物,最后行为人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8月27日——卫生部治贿办主任毛群安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演讲中透露,卫生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和制定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和赞助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和接受正常捐赠、赞助间的界限。(李蕴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4期, http://www.100md.com
卫生部及有关部门自3月28日召开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以后,对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表述如下。
4月29日——卫生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治理重点为: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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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支持医疗机构和学术单位开展一些有利于加强管理和有利于开展学术交流、学术培训的活动。毛群安称,一些企业通过合乎规范的手段赞助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术团体没有问题。不过同时也强调这种赞助的行为必须依照规范,要公开、透明地操作。另外,他还指出,一些医药企业通过规范的方式给医务人员介绍一些新药的功效和作用,这对用药安全非常重要,医务人员和医药企业人员正常的学术信息交流是要鼓励的。
7月10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查办案件重点:一是坚决查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公务员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和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行为。三是认真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利用业务之便、索要财物的行为,以及收受提成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拒不自查自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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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等在“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中明确了若干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另外,收受他人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若对方多次给予行为人数额巨大(2万元以上)的财物,最后行为人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应当将多次收受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
8月27日——卫生部治贿办主任毛群安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演讲中透露,卫生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和制定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和赞助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和接受正常捐赠、赞助间的界限。(李蕴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4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