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赞助管理办法”的短视与长效
近日,在京举办的一个“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卫生部治贿办主任毛群安在发表的演讲中透露,目前卫生部正在抓紧研究和制定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和赞助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和接收正常捐赠、赞助之间的界限。而且,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将制定出可操作性的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不规范的行为。
如果说卫生部门此举是出于治理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良苦用心还好理解,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出台这样一个管理办法不免存在一些容易引起的争议和疑问。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这些流向医疗机构的“捐赠和赞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收入?如果是来自企业的无商业目的的一种无偿资助,完全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为本,自然应该大力支持,多多益善。若是这种情况,对这类善举、善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没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再行监督。因为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级接受慈善捐助的机构,有心行善又不图回报的企业完全可以到这些机构去捐赠,由国家统一管理、调控。
其实说白了,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捐赠和赞助”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或为树立品牌美誉度、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或为更直接地改善商业关系,促进商业往来。
而这些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获取利润毕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但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好发生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样的公共服务单位的捐赠和赞助,尤其是带有商业目的的,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在很多由政府行使公众权利主管、主办的公益性单位或赢利性企业中,因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垄断性,一些非国有企业为了分享垄断利益向相关的单位或企业给与捐赠和赞助,甚至行贿。对于这种捐赠与赞助,我们甚至可以看作是凭借公共权力获得的商业折扣,政府自然有义务保证其分配的公平性。
当然不管是出自何种目的的捐赠和赞助,医院都应该接受。毕竟目前国家对公立医院财政拨款还不足,据说一般只占到医院收入的5%。如果有医药企业能赞助医疗机构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当然是求之不得。
关键是谁来收受、谁来分配。假如由主管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下属单位该如何收取捐赠和赞助并如何使用的管理办法,然后由各个医疗机构根据自己的能力不同,接受不同水平的捐赠与赞助,再各自分配,可想而知,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肯定在这种创收上会差距甚远。而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果不同的行业内部都建立类似的内部创收机制,那么不同行业就会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社会公平性无疑要受到极大的损害。
所以,对这种带有普遍性的对政府公益事业的捐赠和赞助最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或类似机构统一收取,再以财政拨款的形式投入到公益性事业里面。当然,国家可以考虑对于这种捐赠给予抵减税款或其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多多为之。
如果这样,对于卫生系统来说,既避免了企业与医疗机构两个利益相关方的直接联系,还能够解决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也省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心,不用再去研究如何防止医疗机构收取企业不规范“捐赠与赞助”行为的长效机制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5期, 百拇医药(刘正午)
如果说卫生部门此举是出于治理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良苦用心还好理解,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出台这样一个管理办法不免存在一些容易引起的争议和疑问。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这些流向医疗机构的“捐赠和赞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收入?如果是来自企业的无商业目的的一种无偿资助,完全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为本,自然应该大力支持,多多益善。若是这种情况,对这类善举、善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没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再行监督。因为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各级接受慈善捐助的机构,有心行善又不图回报的企业完全可以到这些机构去捐赠,由国家统一管理、调控。
其实说白了,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捐赠和赞助”是出于商业目的的。或为树立品牌美誉度、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或为更直接地改善商业关系,促进商业往来。
而这些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获取利润毕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但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好发生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样的公共服务单位的捐赠和赞助,尤其是带有商业目的的,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在很多由政府行使公众权利主管、主办的公益性单位或赢利性企业中,因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垄断性,一些非国有企业为了分享垄断利益向相关的单位或企业给与捐赠和赞助,甚至行贿。对于这种捐赠与赞助,我们甚至可以看作是凭借公共权力获得的商业折扣,政府自然有义务保证其分配的公平性。
当然不管是出自何种目的的捐赠和赞助,医院都应该接受。毕竟目前国家对公立医院财政拨款还不足,据说一般只占到医院收入的5%。如果有医药企业能赞助医疗机构进行科研和学术交流当然是求之不得。
关键是谁来收受、谁来分配。假如由主管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下属单位该如何收取捐赠和赞助并如何使用的管理办法,然后由各个医疗机构根据自己的能力不同,接受不同水平的捐赠与赞助,再各自分配,可想而知,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肯定在这种创收上会差距甚远。而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果不同的行业内部都建立类似的内部创收机制,那么不同行业就会形成各自的利益集团,社会公平性无疑要受到极大的损害。
所以,对这种带有普遍性的对政府公益事业的捐赠和赞助最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或类似机构统一收取,再以财政拨款的形式投入到公益性事业里面。当然,国家可以考虑对于这种捐赠给予抵减税款或其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多多为之。
如果这样,对于卫生系统来说,既避免了企业与医疗机构两个利益相关方的直接联系,还能够解决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也省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心,不用再去研究如何防止医疗机构收取企业不规范“捐赠与赞助”行为的长效机制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5期, 百拇医药(刘正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