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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二是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三是不包办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因此,《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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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药品价格和医疗腐败等问题,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就应当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这就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引起各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而且,《监督法》也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围绕这些问题,人大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涉及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要有随时接受监督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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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因此,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说,必须认真对待,切实改进工作,取得工作实效,而不能“忽悠”监督机关和监督权力。

    最后,《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公开化,是保障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关键。作为被监督者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际上不仅是在接受人大的监督,也是在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把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充分反映在工作规范和考核指标中,自觉接受监督。

    国家行政学院 杨小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