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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要防止“简单化”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2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一些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只注重当场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忽略有关证据的留存,如不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或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填写不认真,不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在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内容不全,有的没有当事人签字或没有按手印,有的执法人员当时不签字,事后补签等,这些问题很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防止“简单化”,简易程序案件虽然不像一般程序案件那样各种文书齐全,但也要按法律的相关规定,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留存有关证据,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力争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山东省莱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盖新洋 徐世太, http://www.100md.com(盖新洋;徐世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