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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行政执法中的撤案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2
     药品行政执法中的撤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法定撤销所立案件的情形时,依程序撤销案件的行为。撤销所立案件关系到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否依法行政。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撤案的条件,严格勒辗ǘǔ绦虺钒浮?br> ■撤案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撤销所立的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行政处罚是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存在,其目的是制裁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涉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没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条件,因而应该撤销所立的案件。

    二、无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药械监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第八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管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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