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为顾客代售药品如何处理
■案例:2005年5月16日,某县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甲药房(零售企业)货柜内摆放有清肺止咳丸20盒,从甲药房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以及电脑购销管理系统中均没有发现有清肺止咳丸的任何记录,甲药房现场也未能提供清肺止咳丸的购进票据。鉴于此,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扣押了这批来房梢傻囊┢罚?br>并向甲药房下达了限期提供清肺止咳丸供货方相关资质和购进票据的文字通知,以便做进一步调查。不久,甲药房负责人提供了清肺止咳丸的购进票据,票据显示其供货单位为乙药店。甲药房负责人同时介绍说,清肺止咳丸是其店内一员工为顾客代售的,因为这名顾客从乙药店购买服用清肺止咳丸后疗效不佳,在销售单位乙药店不能退货的情况下,通过熟人找到甲药房委托代售剩余的20盒药品,货值金额525元。经执法人员核实,这批清肺止咳丸确属乙药店所售。
■分歧:
在对甲药房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法律条文上,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药房的行为应属于药品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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