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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将剩余药品转至其他药店销售——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2
     ■话题回放

    A药店因经营不善,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店剩余的360种、价值2.5万元的药品,经与B药店协商,一次性全部转移至B药店销售。至药品监管执法人奔觳槭保珺药店已销售货值3210元的该批药品。在处理时,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有三种意见:一是A药店无证批发药品,应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二是B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A药店已不经营药品,不应再作处理。三是该行为属特殊情况,A药店、B药店均不处理。

    ■观点1:不予处罚

    一、行为违法

    ◆执法要体现人性化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只能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由于A药店被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该药店已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而B药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药,其行为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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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A、B两药店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但笔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处理。A药店经营不善,其在没有经营资格时将未销售出的药品转移到B药店,虽然于法无据,但也合乎情理。只要其药品质量没有问题,又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B药店从A药店接手药品,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在客观上减少了A药店的损失,且接手的药品质量没有问题,又可以追溯到进货的源头,和从游医药贩手中购进药品有着本质区别,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我们在药品监管过程中,固然应当依法执法,但也应当考虑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监管,人性化执法。如果无人接手药品的话,A药店这批质量没有问题的药品该如何处理,其损失该如何弥补?特别是一些农村药店,几万元几乎是几年的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药品质量没有问题,A、B两药店可以不作处理。

    山西省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阎建鸿

    ◆要求其到药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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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A药店属于无证批发药品;B药店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药。

    但是,本案涉及到一个法律空白点。因经营不善而关门的药品经营企业,其剩余药品应该以何种方式处理?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可以将药品进行盘存、登记,并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然后将相关情况及相应的供货发票、供货商资质材料等一起报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药品可以退回供货单位,或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因此,可以对A、B药店免予处罚,但要求其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就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江苏省盱眙食品药品监管局 唐天

    ◆向药监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A药店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B药店是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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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所转让的药品,A药店在购进时没有违法行为,转让时又没有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定,建议规范在先,免除行政处罚。

    A药店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提出转让库存药品申请,药监部门可以提供服务,查证药品的购进渠道,查验药品质量,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同意转让,避免资源浪费。

    此案提醒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药店“关门”后剩余药品的处理程序。

    江苏省盐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邱华锋

    ◆药品监管部门有两项工作该做

    此案中,A药店“关门”后将剩余药品转移到B药店销售,是为了减少损失,虽不合法,但并无故意违法之嫌疑,如果受到处罚是不合情理的,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不安定因素。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帮助协调处理好A药店剩余药品,起码有两项工作可做。一是在A药店注兑┢肪砜芍ぁ泛螅鳤药店一个缓冲期(过渡期),如规定A药店将剩余药品立好清单,允许其继续销售6个月,在期限内不得再购进药品,过渡期后仍卖不完的不得再卖;二是在A药店事先联系好B药店后,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其清理好剩余药品,找出当时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确保A药店转让给B药店的药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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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食品药品监管局 高万山 高书雅

    ◆应责令改正

    笔者认为本案属特殊情况,合理不合法,不宜处罚,应责令改正。

    从表面上看,A药店的行为属无证批发,但实质上却与无证批发不同。无证批发药品是为了牟取暴利而实施的严重扰乱药品市场和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A药店只是为了处理剩余药品,以减少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以免予处罚为宜。

    然而两药店这种擅自交易的行为毕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责令改正。可责令A药店退货给供货单位;如果售给B药店,要与原供货单位协商补齐退货单据和售货单据,以先退货再售出的方式进行交易。

    福建省连城县药品监管局 陈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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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药品所有权是有偿转移还是无偿转移

    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第一步是确定药品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则A药店构成无证经营药品,B药店涉嫌出租柜台、证照;如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则B药店应定性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A药店是否构成无证经营呢?无证经营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均可成为违法主体,认定A药店行为属性的关键在于药品所有权转移是否为有偿转移,如为有偿转移则构成无证经营,若为无偿转移(如赠送)则不构成违法。本案还应核实A药店营业执照是否注销,执照注销与否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但却是认定违法主体、决定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性因素。如执照尚未注销,则违法主体为A药店,如已被注销,则为自然人(A药店负责人)。

    纵观本案,A药店因经营不善而注销许可证,为避免财产损失,将药品转移他人,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实为无奈之举。如其药品购进渠道合法、养护得当、质量合格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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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药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药店倒闭不可避免,如何处理其库存药品值得监管部门深思。

    安徽省南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吴问胜

    二、行为不违法

    ◆处置财产不等于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行为后,丧失的仅是经营药品的权利,但原来的业主或破产清算机构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剩余药品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处置、处分权。

    药品经营行为不同于以药品为标的的财产处分行为。经营行为的过程特点,不是以取得货币为终点,而是货币、药品往复循环无限制地进行。以药品为标的的财产处分,其终极目的是将实物变现成货币,能否实现增加值已退居其次,也不存在往复的循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终止了药品经营权的药品企业或破产清算机构,对剩余药品的处分只是行使了合法的财产处分权,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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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法律对药品的流通给予了十分严格的限制,被终止了经营权的企业的剩余药品该流向何处呢?

    从理论上说,被终止了经营权的药品企业可以按原进货渠道退货、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寄卖和直接变卖。考虑到《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退货和寄卖方式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少,当为上策,但其可操作性最差。从现实角度考虑,一次性变卖最为简单,但却涉及到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笔者认为,对《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是出卖方和受买方均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行为,而不应扩大理解为禁止终止了经营权的企业对剩余药品的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会剥夺被终止经营权药品企业的财产权。

    综上,笔者认为,当药品作为合法的财产形式被处分时,出卖方和购买方不应该受到《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河南省灵宝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郭重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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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2:予以处罚

    ◆两药店均应受处罚

    A药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药品转移至B药店销售,这种转移销售一般是为了减少存货销售不出的损失,也就是说,A药店转移其药品给B药店销售是为了使存货销售收入能够通过他人之手返回自己手中,所以,实质上还是A药店在变相销售药品。A药店在无证情况下销售药品应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理。

    至于B药店,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代A药店销售药品,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是把A药店转移的药品作为自己的药品、以自己的名义销售给消费者的,那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B药店的行为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也应依法进行处罚。

    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庄栋凯

    ◆看药品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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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在处理该案时,要看该批剩余药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来分别对待。

    该案中,A药店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就失去了药品经营资格,如果A药店此时是将所剩余药品卖给(批发)B药店,药品的所有权转移到了B药店,由B药店再销售出去的话,那么对A药店来说是种无证批发药品行为,B药店的行为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如果A药店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只是将剩余药品摆放在B药店销售,药品所有权和销售所得仍属A药店,B药店只是为A药店销售药品提供柜台、发票等销售便利的话,那么A药店是无证经营药品,B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的规定,对B药店的这种行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虞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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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药店应受处罚 法规需要完善

    笔者认为,应该对A药店按无证批发药品进行查处。

    但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如何依法处理剩余药品?药店注销后余下或库存的药品,不可能全部自用或送亲戚朋友。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将药品原渠道退回批发企业。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繁琐,而且批发企业一般不会因药店经营不善而允许其退回药品,故不好执行。药品法规需要就此作补充和规范,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笔者认为,注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理库存药品必须按照依法、规范、安全的要求进行,在申请注销前,应该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提出库存药品去向申请,同时提供所涉及药品的发票、清单及购进验收记录,并与接受药品的药店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药品质量条款及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审核同意,才能转给其他药店销售。

    云南省弥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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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3:分情况处理

    ◆视具体情况而定

    随着医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零售药店因经营不善“关门”已不罕见。

    笔者认为“关门”药店的存货处理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退回供货方,一般难度较大;二是盘给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这种做法较容易也较普遍;三是销毁处理,一般是一些处理不掉或过期失效的药品。

    对本案作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后再定论。有二种情形,一是若A药店转移给B药店的药品原来进货渠道合法,相关票据手续齐全,药品与原进货发票同时转移,价格按原进价或低于原进价,其转移药品的目的只是为了处理存货,减少浪费,降低损失,不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应不予处罚,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查,如:盘交存货的双方协议、药品盘点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单价等),盘点表双方签字确认并各留一份备查。二是若A药店转给B药店的药品不全是库存,其中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进的货,或者药品来历不明,无法提供相关票据的,按A药店无证批发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B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福建省建瓯市药品监管局 郑日好

    本期讨论话题由山东省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陈晓军提供,奖励100元。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阎建鸿;唐天;邱华锋;高万山;高书雅;陈明俊;吴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