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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不当医方有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7期(总第2362期 2006.09.15)
     [案例]某司机驾驶小货车靠右边正常行驶,因黄昏时分,光线暗淡,可见度不佳,将准备过人行道的某甲撞倒在地,当时车速并不太快,且司机及时刹车,所以某甲很快站立起来,但是头部、腿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擦伤。某甲要求司机带其去附近的C乡卫生院进行检查。途中,某甲出现剧烈头痛、频繁呕吐、头晕症状。C乡卫生院医生根据其临床症状怀疑有急性脑疝发生,并在对头部、腿部进行必要处置后,立即要求司机转诊到距此80公里外的D市中心医院。途中某甲一直处在半昏迷状态。到达D市中心医院时,某甲已经双侧瞳孔不等大,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某甲子女以C乡卫生院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1万元。

    [评析]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在本案中,C乡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诊是正确的,但由于未对某丙采取静脉输入高渗降颅内压药物等急救处置措施,故存在过错。故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C乡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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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究竟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二、必须做到及时转诊。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有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医院的责任。

    三、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自主决定权是患者权利中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医疗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这是患者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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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危急患者必须进行急救处置。在本案中,C乡卫生院根据患者症状怀疑有急性脑疝发生,就应对其进行静脉输入高渗降颅内压药物等急救处置措施,以暂时缓解病情。

    五、转诊程序合法。医疗机构为患者转院,具体程序应该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转院制度办理。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病情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还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本案中,C乡卫生院没有事先与转入医院联系、没有正确估计患者病情、没有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置、没有派医护人员护送,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违反转诊义务可以存在以下的免责事由:(1)在已向患者尽到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患者不同意转院。不同意转院的原因是多种的,如医疗机构是单位定点医院,患者转院会产生相应的报销等问题。现实生活中,这是患者不同意转院的最常见原因。在这种患者知道医院没有治疗能力仍不同意转院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患者自行承担。(2)患者的病情已不具备转院条件,如路途遥远、而患者病情危急、转院将产生危险时,可不转院,而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二是在因医疗机构未尽转诊义务而追究其民事责任时,不能一概而论地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从而准确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如患者由于高空坠落导致脊椎损伤,而现代医学理论认为,脊髓损伤的治疗效果由脊椎损伤的原始程度起主导作用,与治疗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如果患者最终的伤残主要是由脊椎爆裂骨折——脱位伴完全性截瘫这一严重病情本身所引起的,就不是医院的过失。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5期, http://www.100md.com(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