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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指病变的本质”如何演变而来(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609期
     2.悖论的形成

    1962年10月王新华先生有云:“中医对疾病诊疗的着眼点主要放在‘证’上,它既不同于辨病治疗,又不同于对症治疗。”“‘同病异治’就是从一种疾病中,分析其矛盾的特殊性——不同的‘证’,从而针对证采取不同的治疗原则和方法;‘异病同治’是在多种疾病中,找出其矛盾的共性——相同的‘证’,从而采取同一个治疗原则和方法。”“中医学上所述的‘证’,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为‘证候’,它是对一切疾病的症状和病机的总概括,‘八纲’即是证候归类的一般法则。‘证候’(不同于症候、症状)又是确定治疗原则的依据。一为‘证型’,它是在八纲之辨证法则的指导下,外感病结合六经、卫气营血、三焦;内伤病结合五脏六腑、十二经脉、精神气血津液等证候归类的方法,然后根据每一疾病的具体症状和病机,划分出若干类型,这就叫作‘证型’,它是制订治疗方法的依据。”“‘证’既不同于一个独立的疾病,又不同于一个独立的症状;但是它并不是脱离病和症而单独存在,实与病、症密切联系,没有病与症,也就无所谓‘证’了。”(王新华,“略论‘同病异治’与‘异病同治’”,江苏中医,19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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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王新华先生将证理解为一为证候,一为证型,而症状不在其内,症与证亦作了严格的区别等,笔名为“一鸣”的先生指出:“笔者不敢完全同意,个人认为证的概念是:概括地讲就是病情。具体地讲它包括人体在病变过程中所反映的局部症状、全身症状以及在病变过程中所反映的体征。症与证没有划分的必要,同时亦认为这样的划分是不够妥当的。”“决定治疗异同的绝对因素不是证而是病机。因此在辨证论治的基本精神上,也就是在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根本问题上,不是说任何疾病证同治亦同,证异治亦异,而是说任何疾病病机同则治亦同,病机异则治亦异。”(一鸣,“读略论同病异治、异病同治后”,江苏中医,1963,(3):30)

    “一鸣”是谁?从该文的行文风格、文字水平、见识深度上,笔者臆测可能为秦伯未先生。1963年先生又进一步详细论述道:“证字的正写应作證,证和證本来两个字,训诂不同,习惯上多因简化借用,兹亦依照一般习惯,以证代證。也有写作‘症’字,系證字的俗写,在《康熙字典》里没有这字、《辞海》注为‘症,俗字’。可见目前中医所用的‘證’、‘证’和‘症’,实际上是一个字和一个意义,正写应作‘證’,简写可作‘证’,也能俗写作‘症’。有认为证指证候,症指症状,把它们区别起来是没有根据的,而且在探讨文献时会发生错觉。至于证的字义,在医学上只是代表临床表现,一般对单独的证称为症状,由几个症状综合成一个病证时称为证候。比如头痛是症状,若与发热、身痛及脉浮等结合起来,便为外感证候。临床上从多种症状加以分析综合,探讨病因,确定证候,正像审理案件一样,必须搜集证件,摸清底情,然后给予适当的处理。所以辨证是如何去认识疾病,论治是怎样来确定治疗,为中医理论在临床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其中有理论,有法则,联系到方剂和药物,这四个内容,密切结合,不可缺一,缺少任何一项,便不可能正确。同时,辨证论治是根据全面症状通过四诊八纲的分行综合,以探求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从而拟出治疗方针,给以适当的治疗。如果不深入地辨别症状或将症状孤立起来,便无法看到疾病的本质作出正确的结论,从而治法和处方用药也不可能中肯。”(引自秦伯未,李岩、张田仁、魏执真合著,《中医临证备要》,人民卫生出版社,1963,23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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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界对“证”的争论如此激烈,不能不在中医学院新版教材中有所体现。1964年“二版”《中医诊断学讲义》的编写者试图将学界业已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揉合”在一起,但实际上却铸就了一个困惑中医学界已长达40年的“悖论”。该教材有云:“辨证求因,也是中医诊断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审察内外的方法基础上,根据病人一系列的具体证候(包括病人自觉证状和四诊检查所得),加以分析、综合,求得疾病的本质和症结所在,而为临床治疗提供确切的依据。”“疾病是多样而复杂的,又是不断在变化的。因此,要正确认识疾病,就必须从病因、病位、病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了解的根据是什么?就是‘证’(证候)。”“人体发生疾病,便会发生一些异常现象:如头痛、发热、恶寒等。这些异常的现象,称为‘证状’。症状的出现,是机体有了病变的客观反映。通过证状,可以探求疾病的内在变化。因此,证状是辨证的重要依据之一。”“证候是辨证的基础。要详细搜集证候资料,就必须四诊合参。”“四诊的证候,是依靠医生在病人身上观察得来的。”“但辨证的‘证’字,它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个别的症状,也不仅是表面的综合证状群。所谓证或症状,既包括四诊检查所得,又包括内外致病因素,全面而又具体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征、性质和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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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既然承认“辨证”的目的是为了“求得疾病的本质和症结所在”,其依据是“证(证候)”,而什么是“证”或“证候”呢?按照教材编写者的“自注”,是指“病人自觉证状和四诊检查所得”,亦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症状”和“体征”,那么,“辨证”就是通过“分析”、“综合”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而“求得疾病的本质和症结所在”的过程。应该说,这正确地反映了中医学几千年来关于“证”认识的本来面貌,也是前面所说的秦伯未先生等所主张的正确观点;但教材的编写者却话锋一转,认为“证”“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个别的证状,也不仅是表面的综合证状群”,不仅全然自我否定了前面的观点,而且倾向性地认为:“所谓证或证状,既包括四诊检查所得,又包括内外致病因素,全面而又具体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征、性质和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症结。”既然说“证”(证候)是“辨证的基础”,“是依靠医生在病人身上”“四诊合参”而得来的,那就只能是“症状”和“体征”,而绝对不可能同时又是“全面而又具体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征、性质和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症结”的。这是一个在逻辑上不能成立的“悖论”。自此以后,虽然几经修订和改正,中医学界至今尚没有真正走出“证”既是“现象”——“病人自觉证状和四诊检查所得”,又是“本质”——“全面而又具体地反映了疾病的特征、性质和在这个阶段的主要症结”的“悖论”的怪圈。, 百拇医药(张效霞 山东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