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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知义务,医院赔偿1.5万余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0期(总第2365期 2006.09.22)
     本报讯 医院未及时将患者病情和治疗的选择方案告知患者家属,为此付出代价。近日,在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如皋营防医院对患者金某的死亡按20%的赔偿责任赔偿1.5万余元。

    2005年5月25日,金某因上腹部不适至如皋营防医院就诊,当月29日,金某再次到该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塞。医院对其使用头孢三嗪、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物进行静脉滴注,并给予吸氧、心电监护等措施。当晚,金某突感头颈部、心前区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医院出具了金某死于急性心肌梗塞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但金某家属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失,致金某死亡,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9月22日,南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在诊治过程中,医方病史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所开医嘱在时间上存在错误;明确诊断后对患者病情危重、需要转诊或会诊交代不明确、无记录,存在缺陷,但其缺陷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该鉴定。江苏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仍认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院方存在病历欠规范、对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及与患者沟通不够等不足。

    今年4月,金某家属以医院确诊金某病情后,没有将患者病情告知家属,且在医院不能治疗该病时,未请有关专家会诊或通知患者家属转院治疗为由,向法院起诉医院。 (冬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6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