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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同时处理违约与侵权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25
     2004年2月,黄小姐到某美容店进行面部换肤美容,付款5000元,约定美容10次。美容店未对黄小姐进行皮肤测试,就施行了美容操作。两次美容后,黄小姐面部即出现了红斑。第三次美容后,她的面部又出现了水疱,以后四肢、躯干均出现皮疹。经与该美容店交涉,美容店预付了1000元医疗费,并陪同黄小姐去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多形红斑。黄小姐面部、颈部、胸部等处皮肤仍留有色素沉着,还在继续治疗中。于是,黄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款,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还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及今后的继续治疗费。

    该美容店答辩称,其为黄小姐完成了3次美容,情况均正常。黄小姐反映其脸上有小红点、微痒,美容师即给其一瓶防过敏药膏,但黄小姐未使用。此后,美容店即预付1000元医药费,由美容师两次陪同黄小姐去医院就诊。该美容店认为,黄小姐美容后出现过敏,美容店得知后态度是积极的,已经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黄小姐过敏并造成现在的后果,是其身体的个体差异和平时使用的化妆品所致,因此,拒绝赔偿。

    审理中,法院委托法医对黄小姐进行了活体检验,鉴定结论为:皮肤损害与美容中使用的化妆品有因果关系,可酌情休息两周,补充必要的营养,必要时可继续治疗。目前,黄小姐面部等处皮肤色斑尚未消退。另查明,该美容店提供给黄小姐使用的美容膏,未按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者、产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禁忌说明等。

    本案中,消费者黄小姐到美容店进行美容,双方达成协议后,便在消费者与美容店之间建立了美容服务合同。按照这种合同,消费者黄小姐有向美容店支付美容服务费的义务,美容店则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消费者黄小姐提供合格、满意的服务。然而,当黄小姐已经履行了支付美容费的义务之后,美容店却提供了不合格的服务,并对黄小姐造成了损害。由于美容店一方不适当履行义务,导致黄小姐容貌受损,并支出了医疗费等费用,且因此给黄小姐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美容店的行为明允且桓鑫ピ夹形庇止钩闪硕韵颜呋菩〗闵】等ǖ那?br>权,引起了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同时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此时,黄小姐面临一种选择。我们知道,在主张权利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只能选择一种。很明显黄小姐向美容店主张侵权责任比较有利,可得到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损失费、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文/陈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