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师医疗行为中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二)
(续2006年8月31日第27版)
非自愿医疗相关问题
现代精神卫生服务源于救济院、疯人院等收容性机构。非自愿入院与治疗也因此贯穿于现代精神医学的整个发展历史进程中,成为临床精神医学非常独特而且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迄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立法主要内容都是放在对自愿医疗的倡导和对非自愿医疗措施的限制与规范方面。
非自愿住院是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主要的入院方式。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精神卫生法律知识的普及,非自愿住院固有的问题如管理上要求更高、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责任更大、医患关系更难调和等会相应暴露出来。因此提高自愿住院率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非自愿住院通常需要有比较严格的标准。这类标准传统上分为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两大派。英国模式以患者“(因病情严重)需要得到治疗”为主要标准,强调治疗的恰当性,监护人和医师在做出住院决定上的权力。美国模式则以患者“具有(针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性”为主要标准,强调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警察在决定患者住院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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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医疗保护住院方面更倾向于英国模式,比如按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入院的医学标准和患者就诊时的自知力状况对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进行评定。如果需要住院治疗而患者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者,则医师应当出具医疗保护住院通知书,患者的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在签署住院同意书后,应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这里,“自知力标准”其实就是强调了疾病严重程度对患者判断和决策等行为能力的影响。在这里,医师和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几乎掌握着决定和办理住院手续的全部权力,警察无须出面,法庭听证等程序也没有必要。即便在强制住院方面,我国也少有需要法院判决才能住院的情况发生,无论是否进行过司法鉴定,公安部门一般都足以合法地强送肇事、肇祸的患者住院。其中在操作上唯一可能体现程序正当性的地方,就是公安部门必须向医院提交强制收容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申请单,而医院须有2名以上高年资执业医师评估并决定是否收住。这在操作层面上比较简便易行,但侵害患者权益的风险也相对较高。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国家《精神卫生法草案》都设有“紧急住院观察”这种非自愿住院的过渡形式,这在许多国家是唯一留给警察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的非自愿住院均需要法庭或中立的审核机构裁决。观察时间的限制在各国差异很大,我国目前倾向于72个小时。正规使用紧急住院观察这种入院方式在我国还不普遍,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五个问题。
, 百拇医药
1. 被观察者不一定已有明确的精神科诊断。所有“疑似患者”(以下统称被检查者)都适用这种入院形式。
2. 当被检查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被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时,应当由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检查评定。
3. 院方应当出具紧急住院观察通知书并取得监护人或公安部门护送人员签署的同意书。
4. 对于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被检查者,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紧急住院观察室,并配备专人观察和护理。被检查者的监护人应当陪伴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
5. 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72小时内做出的处理结论包括:由监护人或者公安部门协助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带回;由监护人办理医疗保护住院手续后转为医疗保护住院;按照强制住院的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强制住院手续后转为强制住院。
(未完待续), http://www.100md.com
非自愿医疗相关问题
现代精神卫生服务源于救济院、疯人院等收容性机构。非自愿入院与治疗也因此贯穿于现代精神医学的整个发展历史进程中,成为临床精神医学非常独特而且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迄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立法主要内容都是放在对自愿医疗的倡导和对非自愿医疗措施的限制与规范方面。
非自愿住院是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主要的入院方式。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精神卫生法律知识的普及,非自愿住院固有的问题如管理上要求更高、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责任更大、医患关系更难调和等会相应暴露出来。因此提高自愿住院率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非自愿住院通常需要有比较严格的标准。这类标准传统上分为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两大派。英国模式以患者“(因病情严重)需要得到治疗”为主要标准,强调治疗的恰当性,监护人和医师在做出住院决定上的权力。美国模式则以患者“具有(针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性”为主要标准,强调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警察在决定患者住院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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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医疗保护住院方面更倾向于英国模式,比如按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入院的医学标准和患者就诊时的自知力状况对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进行评定。如果需要住院治疗而患者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者,则医师应当出具医疗保护住院通知书,患者的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在签署住院同意书后,应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这里,“自知力标准”其实就是强调了疾病严重程度对患者判断和决策等行为能力的影响。在这里,医师和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几乎掌握着决定和办理住院手续的全部权力,警察无须出面,法庭听证等程序也没有必要。即便在强制住院方面,我国也少有需要法院判决才能住院的情况发生,无论是否进行过司法鉴定,公安部门一般都足以合法地强送肇事、肇祸的患者住院。其中在操作上唯一可能体现程序正当性的地方,就是公安部门必须向医院提交强制收容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申请单,而医院须有2名以上高年资执业医师评估并决定是否收住。这在操作层面上比较简便易行,但侵害患者权益的风险也相对较高。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国家《精神卫生法草案》都设有“紧急住院观察”这种非自愿住院的过渡形式,这在许多国家是唯一留给警察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的非自愿住院均需要法庭或中立的审核机构裁决。观察时间的限制在各国差异很大,我国目前倾向于72个小时。正规使用紧急住院观察这种入院方式在我国还不普遍,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五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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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观察者不一定已有明确的精神科诊断。所有“疑似患者”(以下统称被检查者)都适用这种入院形式。
2. 当被检查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被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时,应当由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检查评定。
3. 院方应当出具紧急住院观察通知书并取得监护人或公安部门护送人员签署的同意书。
4. 对于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被检查者,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紧急住院观察室,并配备专人观察和护理。被检查者的监护人应当陪伴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
5. 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72小时内做出的处理结论包括:由监护人或者公安部门协助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带回;由监护人办理医疗保护住院手续后转为医疗保护住院;按照强制住院的相关法规规定办理强制住院手续后转为强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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