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将向看病贵“宣战” 开大处方 最高罚万元
本报讯 眼下,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对钱下药”等现象,逐渐成为看病贵的主要症结。对此,提交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如果开具处方的药品明显超出需要的种类和数量,用药人最高将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对药品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等知情权;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也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治疗机构制剂名称;而受药人可以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用药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用药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条例草案规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用药人如果从不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自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违法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违法所得均将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黄 强), 百拇医药
条例草案规定,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对药品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等知情权;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也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治疗机构制剂名称;而受药人可以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用药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用药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条例草案规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人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用药人如果从不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自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违法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违法所得均将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黄 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