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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纠纷困扰医院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3期(总第2368期 2006.09.29)
     近日,上海一“医院被诉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案引起业界关注。原告余某夫妇向法院起诉上海A医院,认为医院劝说他们同意拔掉其子奇奇的插管以实施安乐死,属错误诱导行为;而院方认为,医院只是在行使“告知”义务,不存在“诱导”一说。

    此案凸现出目前医院在告知环节极易引发医患纠纷的“忽视地带”:患者签署一些手术同意书或放弃治疗同意书等知情同意书之前,由于在术前谈话等医患沟通中医生各人尺度掌握不一,医方有可能因此遭遇“诱导”的法律风险。这提醒医方,应该对于有关知情同意的医患沟通方式进一步规范,严格按诊疗常规进行,并强化举证意识,以减少相关医患纠纷的发生,并使医方免于在相关纠纷中陷于被动。

    [案例回放]

    脑瘫患儿引出的“诱导”纠纷

    “医院被诉对新生儿实施安乐死”案日前在上海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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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原告方陈述,2003年3月4日,余某妻子怀孕40周零5天,前往孕期的产检医院上海B医院待产。其间,胎心监护显示胎儿心率最低跌至90次/分,并多次出现低于100次/分,远低于正常水平。但直到晚上8点半,B医院才实施剖腹产手术。次日,奇奇出生后4小时面色发紫,呼吸停止长达10余分钟,后立即被转至A医院进行呼吸机维持等抢救。

    3月17日,A医院医生告诉小孩家长:孩子即便抢救过来,也会成植物人,劝其拔掉插管放弃抢救,并称只要停止机械通气,短则10分钟,长不过数小时,孩子就会死去。在医生再三劝说下,夫妇俩最终签字同意。谁知过了十几个小时,他们打电话向院方询问,院方却告知孩子还活着。夫妇俩立即要求恢复抢救,奇奇虽然活了下来,但脑瘫、视神经萎缩,从此双目失明。夫妇俩向法院起诉A 、B两家医院,认为A医院劝说他们同意拔掉插管实施“安乐死”,虽未遂,却直接造成孩子脑瘫的不可逆性,并很大程度致其双目失明。而B医院延误剖宫产致孩子脑瘫。夫妇俩要求相关赔偿。

    上海市医学会等多家鉴定机构认定:B医院的过错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承担相关责任,但A医院的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结果,夫妇俩强调这些鉴定均未确认A医院用“安乐死”谋杀奇奇未遂构成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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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医院的代理人否认医生诱导“安乐死”一说,认为此案其实是一桩普通的医疗纠纷,而原告故意将它称为“安乐死”,纯粹是为了炒作,制造轰动效果。根据我国法律,医院涉及“安乐死”,应报请公安部门介入,成为一桩刑事诉讼案,而不应该是民事诉讼。

    A医院代理人还指出,该院对患儿给予了一定治疗,医疗记录显示其监护也是及时的,患儿情况发生变化后,该院也给予相应治疗,并无诊疗过错。“每个病人都有其特殊性,救治的结果有时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其间医生、院方、家长一直保持沟通,提醒家长患儿有生命危险及后遗症等,是医院在履行其告知义务,尊重家长的知情权。此后也是家长决定放弃治疗并签字同意,不存在院方诱导家长的情况。

    此案将择期宣判。

    [业界分析]

    告知相关的医患沟通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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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三甲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受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故意错误诱导患者,这种情况并不多。“倒是很多医生由于法律意识差,虽然自己没有诱导的主观意图,但由于对术前谈话等医患沟通环节不够重视,匆匆走过场,一旦患者认为事件结果不好,出乎自己意料,就会质疑之前双方的沟通中医生存在诱导。”

    记者从一位医院人士处了解到,现在医院一般都有标准印制的知情同意书,但在之前的口头沟通中,医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进行医患沟通时,应当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因为知情同意书上的条文一般来说极为专业,一般患者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医生如何“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理解的语言”进行医患沟通,对于准确告知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但事实上,这方面目前医生自己把握的尺度较大,每个医生做的可能都不一样。而医学的专业性和患者对疾病的恐惧,使得患者很可能在没有完全了解各种方案的利弊,没有充分理解医师表述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当事后发现结果与自己所预想并不一致或难以承受时,就认为医师“诱导”自己,这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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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中心负责人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医师往往忽视告知义务的深度和广度,业务解释笼统模糊,使患者不能真正理解。这种事实上的诱导行为其实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严重侵害。

    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陈云芳律师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医生对患者进行了错误诱导,则应视损害后果,根据不同情况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法官何天敬也强调,在国外,违反说明义务或故意做出错误诱导而进行的手术,可构成伤害罪。我国一般将医疗行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其刑事责任,但是违反说明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而如果被认为是故意设“圈套”欺诈患者,则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充分告知可能界定为诱导

    有医院人士指出,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也要考虑到患者有对术前谈话录音的可能,万一发生医疗纠纷,怎样的医患沟通会被定为诱导将成为关键。医生究竟如何区别正常的“告知”与“诱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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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属海口医院投诉处的夏宝华认为,诱导的争议,往往缘于医生根据现有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对患者的预后作出的估计与其后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虽然大部分估计是比较准的,但要知道这本身就是个估计,存在一定的概率问题,不排除有奇迹的出现,毕竟医疗的对象是很复杂的生命体,医疗也在不断的创造奇迹,如‘植物人苏醒’等等。“但只要医方是按现有的诊疗常规告知预后,就已经做到了充分告知,不存在诱导的问题。”

    上海华东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魏崴进一步指出:“界定诱导,在于有没有按现有诊疗常规全面地告知病人有可能发生的状况,或者是否作出了不应该的承诺。比如对于有的病人撤掉呼吸机拔管后数小时不一定会死亡这种可能性,若是可以预知的,医院却没有告知这种可能性,就属于未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有诱导的嫌疑。”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李惠娟律师还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70多岁的老人,因患脑梗塞后遗症到医院去做搭桥手术。患者儿子看知情同意书上注明手术有可能致死的风险,便问该院外科一位和他很熟的医生:“真像你们写的这样危险吗?”医生说:“这都是走过场,没事。你相信我还是相信这张纸?”患者家属就签了。不料手术第7天患者发生肾衰,第12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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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医生诱导了患者家属,信誓旦旦地承诺,才让患方下了做手术的决心。”李惠娟说,“虽然手术致死的风险很小,但医生把话说得很绝对或乱承诺,都是不充分告知,是对患者的一种诱导。从法律上讲,如果患方有证据表明医生确实说了那些话,以致误导了患者家属,等于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

    术前谈话可“一问一答”式记录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在患方签知情同意书之前的医患沟通过程,目前实际上是一个监督的“真空”。“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医院在这个环节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的。”一位律师说。

    陈云芳认为,本案给医院最大的启示是,医师在诊治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诊疗常规,及时与患者进行友好善意的沟通,使患者充分理解治疗行为及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如必须注意手术前后的一致性:本准备对患者进行妇科手术,但术中发现患者患有胆结石,此时要求患者同时施行胆囊切除术,不仅违反了手术原则,也是一种诱导患者的行为,必须避免。”

    “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医生固然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但为了避免这种诱导的嫌疑,进行告知时自己要注意把握好度,严格按诊疗常规告知,切不可越位、超出告知范围或代患者决定什么。同时,相关告知也要保存文字记录和签名。”夏宝华说。

    广州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指出,为了避免诱导嫌疑,并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举证,医生术前谈话应当采取医师和患方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和记录,内容包括对病人疾病所作的诊断、病人现有的疾病症状及原因、可以采取的治疗方法、各种方法的优劣与危险程度、手术伴生的危险等等,记录成文字由患者签字确认。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7期, 百拇医药(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