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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医疗消费纳入新规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日前已在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医疗纠纷被纳入此次修订的《草案》中。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物价部门公告的核定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具收费凭证,住院病人还应附收费清单。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疗活动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另外,《草案》特别规定了媒体有权监督消费者维权。(江南),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