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CFCs作为药用气雾剂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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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出通知为执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氯氟化碳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将不得作为药用气雾剂辅料;药品生产企业更改药用气雾剂中的药用辅料的或者更改剂型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
据悉,药用气雾剂中,作为分散剂和抛射剂使用的CFCs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2010年前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为保护臭氧层,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规定,我国将在2010年1月1日实现ODS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淘汰。
目前,我国受控的ODS有10个品种,而药用气雾剂中使用的CFCs主要有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3个品种。(嘉礼), 百拇医药
据悉,药用气雾剂中,作为分散剂和抛射剂使用的CFCs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2010年前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为保护臭氧层,我国于1989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3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规定,我国将在2010年1月1日实现ODS生产和消费的同步淘汰。
目前,我国受控的ODS有10个品种,而药用气雾剂中使用的CFCs主要有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3个品种。(嘉礼),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