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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一次性”执法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4期(总第2369期 2006.10.02)
     “一次性”执法行为可以界定为不考虑执法行为产生的负面效应和可能造成的深层次影响,不顾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感受,片面追求执法“效果”的执法行为。这种不考虑二次执法的“一次性”执法行为会严重导致后续执法工作的“困难重重”,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可持续性,人为地造成执法工作的被动。要杜绝“一次性”执法行为,应该强化三种意识。

    首先,监管对象一定——必须树牢尊重相对人的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虽然药品监管相对人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但总体来说相对人既是基本一定的,也是特定的。也就是说,不论执法监督的方式、体制如何变化,监管相对人都是基本不变的,药监部门无法回避对监管对象二次以上的执法检查。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越多,对立面越大,越不利于二次以上执法工作的开展,因为执法工作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相对人的支持和配合。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树牢尊重相对人的意识。尊重相对人既是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今后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尊重相对人并不是唯相对人态度和意见来执法,而是要做到执法中与相对人地位上的对等和人格的平等。只有在人格平等的前提下开展执法工作,才能赢得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才能使相对人在心甘情愿地接受第一次处罚的情况下,还能主动地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第二次执法检查。

    其次,违法事实一定——必须树牢监管的目的意识。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不论案件大小,任何一个案件的违法事实既是客观实际的,也都是“一定”的。执法人员也只能按照这个“一定”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因为违法事实的“一定”,执法人员更要树牢监管的目的意识,从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开展执法工作。既不能无限放大违法事实加重或从重处罚,也不能人为地缩小违法事实从轻或减轻处罚。树立监管的目的意识要杜绝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竭泽而渔”,查处一例,“罚倒一片”的片面追求执法效益的执法行为。二是“放水养鱼”,查处一个,收获颇丰的唯部门利益的执法行为。这两种背离了监管的根本目的“一次性”执法行为,必然导致执法工作的过激或过偏,严重的会制约执法工作持续、健康、有效地开展。

    再次,法律依据一定——必须树牢公正执法的意识。现行的药品监督执法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药品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基本一定的。在监管区域内,相同的法律依据如果对基本相同的违法事实作出了不相同的处罚结果,必然会引发监管相对人的抵触甚至对立情绪。这种丧失了公正的执法行为不仅会迫使处罚对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权益,使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监管对象会不配合乃至对抗二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因此,任何搞“亲亲疏疏”的不公正执法行为,都是造成“一次性”执法行为的直接原因之一。只有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并真正做到执法的公正,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持续性。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14期, 百拇医药(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