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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刷卡500元须亮身份证”不易执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09
     据报道,甘肃省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刷卡购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凡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次刷卡购药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刷卡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药店营业人员要记录刷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住址等相关资料。

    相信谁都不会质疑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此举的初衷,因为兰州市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确实存在刷卡不规范行为。比如,私自改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用医保卡虚假购药再调换化妆品、营养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应当予以纠正和制止。只是“医保刷卡500元须亮身份证”的规定,实在有点“与虎谋皮”的味道,执行起来不免有难度。

    其一,让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意义不大。多数违规刷卡行为的发生,均是持卡人和药店双方配合的结果。如果持卡人不同意,药店也不会擅自改变医保卡的用途。既如此,让持卡人出示身份证的规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出不出示身份证,都不可能影响违规刷卡行为的发生。至于要求药店登记刷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住址等相关资料,那就更容易造假了。

    其二,不具可操作性。一次刷卡满500元者须亮身份证,即是说,500元以下的皆无须出示身份证。既如此,有意违规刷卡者,分两次、三次刷卡,不就能达到目的了吗?再说,如今医保定点药店随处可见,持卡人先在一个药店刷300元,然后到另一家药店再刷300元是很容易的事。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用医保卡购化妆品、营养保健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非医保类商品等行为,自觉做到刷卡购药时录入的药品名称与所购药品的名称一致。个别药店既然敢于违规,有关部门就应当通过严格监管、严厉处罚来约束其遵守规定。而“医保刷卡500元须亮身份证”这样的自欺欺人式的规定还是少来点好,以免有关规定成一纸空文,损害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文/江守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