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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10
     在医疗器械日常监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发生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纠正,而行政处罚就是执法人员最常用的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对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嘧鲆环治鎏教帧?br> 一、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做出的谴责或告诫,它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处罚适用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或从无合法资格企业购进医疗器械、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或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提供虚假临床验证报告的、检测机构参与同检测有关的活动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为了与行政处分中的告诫相区别,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警告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警告处罚决定书必须指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向本人宣布后送达本人。

    二、罚款。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形式。罚款是剥夺当事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其根本目的不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更多地获取财物,而是通过征缴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物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从而实现教育、惩戒的目的。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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