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药师法律法规比较(中)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的主要内容:一、相关概念
1.药师是指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员。
2.药房是指由药房理事会发给营业执照,准予贮存及调配人、畜用药品,药用器具和诊断用药的一切处所,包括“州兽医检查者理事会”颁发执照的兽医场所的设施。药房不应包括《特殊管理物质、药物、药用器具和化妆品法》所规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业务。在一个机构里,“药房服务”系指在持执照的药师直接领导下,在该机构中进行有组织的药房服务工作。
3.药房业务是指评价处方工艺和科学性的专业工作,它包括药物的调配和药用器具的供应(无论是凭处方调配还是合法向消费者提供),药房业务还应包括适当安全的贮藏及分发药物,有关记录的保存,药物选用和药物使用审评,负责提供有关药物及其在治疗和预防疾病中的疗效和用途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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