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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历,医院赔偿近十万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7期(总第2372期 2006.10.13)
     本报讯 因将死者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先生(化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杨先生近1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

    杨先生诉称,其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他要求复印被封存的病历,医院却声称部分病历丢失。杨先生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医院辩称,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杨先生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病历丢失,无法证明其对杨父的去世无过错,按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冬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