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医疗纠纷抗诉案开庭
本报讯 最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起医疗纠纷抗诉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
原告陈子菁是一名脑瘫患儿。1996年5月29日,陈子菁在安徽省立医院剖腹产出生,5月31日,孩子洗澡后抱回病房,家人发现陈子菁四肢抽搐、呼吸暂停、皮肤青紫,CT片结果显示其身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出院后,陈子菁成为一个脑瘫儿,并伴癫痫和智力低下。原告方认为,其病情是因为医院护理不当和误诊误治导致,而院方则认为,陈子菁脑瘫是多种原因引发,属难以防范的后遗症。
1998年5月,合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原告方不服,申请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仍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方仍不服,于当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级医疗鉴定程序违法,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结论无效,要求院方赔付315万元——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
2000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子菁败诉,原告方不服上诉。2001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者要求安徽省高院复查,复查后予以驳回。原告方仍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抗诉。(永超)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百拇医药
原告陈子菁是一名脑瘫患儿。1996年5月29日,陈子菁在安徽省立医院剖腹产出生,5月31日,孩子洗澡后抱回病房,家人发现陈子菁四肢抽搐、呼吸暂停、皮肤青紫,CT片结果显示其身患“缺氧缺血性脑病”。出院后,陈子菁成为一个脑瘫儿,并伴癫痫和智力低下。原告方认为,其病情是因为医院护理不当和误诊误治导致,而院方则认为,陈子菁脑瘫是多种原因引发,属难以防范的后遗症。
1998年5月,合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原告方不服,申请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仍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方仍不服,于当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级医疗鉴定程序违法,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结论无效,要求院方赔付315万元——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
2000年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子菁败诉,原告方不服上诉。2001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者要求安徽省高院复查,复查后予以驳回。原告方仍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抗诉。(永超)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