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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到位 医院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7期(总第2372期 2006.10.13)
     医生要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这对医院来说并不陌生,但告知义务履行得是否到位却被一些医院忽视,以致于一些医院在医疗纠纷中陷于被动。

    告知义务履行不彻底

    案例:中秋之夜,64岁的朱大伯在家人团聚高兴之余突然出现胸痛、胸闷、大汗淋漓,由家人急送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行心电图检查,疑为心肌梗塞,劝朱大伯入院进一步观察治疗。朱大伯及其家人以入院不方便、以及既往有类似情况经输液治疗好转为由,要求输液后回家休息。医生经劝告无效,要求患者及其家属鉴字后方给予输液。输液回家后不久朱大伯病情再发,家人再次送院抢救,但抢救无效,35分钟后朱大伯因心肌梗塞并发心脏破裂死亡。家人以延误治疗为由向法院起诉医院。医院很有把握地拿出朱大伯及其家人的签字作为举证,法官认为签字只写有“患者坚决不同意入院,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患者承担”,根本没有显示医生已告知患方不入院可能出现的种种后果,等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判医院败诉。

, 百拇医药     提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说的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及其家人现时病情、治疗措施、处理方法以及预后等与病情有关的情况。以本案为例,医生应简单扼要地告知患者及其家人心肌梗塞的病情严重程度、不遵医嘱入院观察治疗可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低血压和休克、心脏破裂以及猝死等并发症,以便患者及其家人做出正确的决策,并用文字体现在知情同意书中,要求患方签字。而本案中患方虽然签字,但知情同意书中未写明不入院的后果,以致医院举证不力而败诉。

    知情同意搞错了对象

    案例:33岁的黄女士出现阴道接触性出血6个多月,不久前由丈夫陪同到某医院妇产科就诊。医生经妇科检查诊断为子宫颈癌(原位癌),需要行全子宫切除,因黄女士尚年轻,故保留卵巢。为避免黄女士精神受到打击,医生在手术前仅对黄女士丈夫如实告知病情,并由其丈夫签字同意;而对黄女士本人则有所保留。然而黄女士术后得知这一情况勃然大怒:“我的身体是我自个的!任何人无权处分!我宁愿少活几年,也不能失去子宫!因为我是一个女人!!”出院后,她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院。法院以患者身体归患者个人所有、任何人无权处分为由,判黄女士丈夫所签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属无效合同,医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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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我国既往一直执行术前由患者家属签字制度。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附则“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中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有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但宪法规定生命健康权利属于公民个人,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处分权。执行家属签字制度在许多情况下患者往往失去对自己生命、健康的处分权,这有悖医学伦理的知情同意原则,且不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易引发医患纠纷。在患者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强调由患者本人签字;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可由受患者委托的第三方代行签字(但患者必须有委托书保存病历中),或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无授权治疗,适用紧急避险制度。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百拇医药(陈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