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设立细菌病毒实验室须申报备案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实验室工作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危及人民群众健康,上海市卫生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细菌病毒研究工作的监管,凡是所在单位设立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申报备案。
具体要求包括:备案范围:上海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时间:2006年11月1日前已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于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申请备案。2006年1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建设时申请备案。备案方式: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所在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王蔚)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http://www.100md.com
具体要求包括:备案范围:上海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时间:2006年11月1日前已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于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申请备案。2006年1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建设时申请备案。备案方式:各相关实验室应依法、及时、如实地向所在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王蔚)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