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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78515
中美药师法律法规比较(下)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1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的相关内容比较可知,二者具有以下异同点:

    一、共同点。两者对药师(我国称执业药师)都采取准入制度,资格的取得均通过考试,均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及违法均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不同点。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药房法属法律一级,而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不及法律。

    2.药师的定义不同。美国的药师是“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员”,即是取得执照并注册的药学工作人员。我国的“药师”在目前仍未有明确的统一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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