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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0734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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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33kb)。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 15978-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鼠疫现疫区的封锁隔离,疫区处理,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处理和解除封锁隔离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及疫区处理有关的单位、住户和个人。

    2 术语

    2.1 人间鼠疫疫区

    划分为历史疫区和现疫区两种。历史疫区系指已定为鼠疫疫源地,并曾经发生过人间鼠疫,现在已停止或没有人鼠间鼠疫流行的地区或地点;现疫区系指在鼠疫疫源地内正在发生人间鼠疫的地区或地点。

    2.2 疫区处理

    对现疫区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对策和职责,包括对现症病人、死者、直接接触者等的处理与管理。

    2.3 封锁隔离

    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以及可能被污染的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及各种物品与未被污染地区或地点的人群和各种物品相隔绝。

    2.4 健康隔离

    对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各种物品直接接触者,包括小隔离圈内未患鼠疫的人员进行的隔离处理。

    2.5 直接接触者

    与鼠疫病人、尸体及被鼠疫菌污染的物品和空气直接接触的人。

    3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标准

    3.1 凡确定为疑似鼠疫病人(或尸体)者,在病人(或尸体)排除鼠疫之前,均需按鼠疫病人处理。

    3.2 诊断为鼠疫病人(或尸体)的疫区,必须划定小隔离圈封锁隔离。以鼠疫病人(或尸体)所在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被污染的邻舍划定为小隔离圈。小隔离圈内人员实行健康隔离。

    3.3 肺鼠疫病人(或尸体)发生在人烟稀少,居住分散的山区或牧区时,只划定小隔离圈;发生在人口密集,居住较集中的地区时,必须划定大、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住房为中心,将所在村屯、街道等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

    3.4 在人口密集地区人间鼠疫多点同时暴发流行时,可不划大隔离圈,根据病人分布可将整个村寨或几个村寨划定封锁隔离区域。

    3.5 鼠疫病人发生在旅途或医院时,先将病人所在车厢及车站或医院等被污染的场所迅速封锁隔离,立即与非污染场所人群分开。

    3.6 迅速查清鼠疫直接接触者,并就地隔离留验。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

    4 人间鼠疫现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4.1 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直接接触者,必须各自设立单独病房和隔离室。鼠疫病人中肺鼠疫、肠鼠疫病人各自设立单独病房。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人员禁止外出,每天检诊2次,早晚各1次。

    4.2 肺鼠疫、肠鼠疫病人的小隔离圈内必须首先进行消毒;对咳痰、排泄污物等要及时消毒;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灭鼠灭蚤;所污染的场所,物品、炊具、食具等进行消毒或焚烧;各种物品禁止外运。

    4.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隔离圈内灭蚤灭鼠,病房及隔离室每天消毒1次。

    4.4 各型鼠疫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内的猫狗实行管制,猫狗体灭蚤。

    4.5 疫区封锁隔离的同时,必须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查传染源,查清直接接触者、污染物品及污染范围。

    4.6 传染源为动物时必须按《鼠疫防治手册》规定处理;人剥食染疫动物被感染时,其动物的皮张、油肉、骨骼、污染的各种物品及场所必须进行消毒或焚烧。

    4.7 鼠疫尸体及其污染场所必须消毒,灭鼠灭蚤,尸体消毒后就地焚烧或深埋,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葬礼。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B、附录C。

    5 病人及直接接触者的解除隔离标准和处理原则

    5.1 对鼠疫病人迅速抢救治疗,专人护理,注意病情变化,适时调整治疗方案。

    5.2 肺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及体征明显好转,再治疗3~5天,停止治疗后,对其痰及咽喉分泌物连续检查鼠疫菌3次,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3 腺型及其他型鼠疫病人经治疗体温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失,肿大淋巴结完全吸收或残留小块硬结,可解除隔离。

    5.4 皮肤鼠疫及肿大淋巴结破溃者,创面洁净并已基本愈合后,患病局部连续3次检查鼠疫菌,每隔3天检查1次均为阴性时,可解除隔离。

    5.5 直接接触者必须就地隔离留验,并行预防性治疗9天;去外地者迅速追查,就地隔离留验预防治疗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疑似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留验期间有新发鼠疫病人时,其直接接触者重新隔离留验9天,9天后无新发鼠疫病人时,解除隔离。

    6 人间鼠疫现疫区封锁隔离的解除标准

    6.1 封锁隔离区内达到灭鼠灭蚤标准,最后1例病人治愈后无新发鼠疫病人及可疑者;病房、隔离室、污染物及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可解除封锁隔离。

    6.2 鼠疫病人未痊愈者,只对病人及其病房封锁隔离,大小隔离圈或隔离区域可如期解除封锁隔离。病人痊愈,病房衣物等必须终末消毒后,方可解除封锁隔离。

    以上内容详见附录A、附录B。

    附录A

    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

    (补充件)

    A1 人间鼠疫疫区封锁隔离工作程序

    A1.1 乡(镇)村卫生人员接到人间鼠疫疫情报告后,必须在1h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将患家和病人初步封锁隔离,对重危病人及时抢救治疗。同时立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A1.2 县(旗)专业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疫区,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1.3 县(旗)专业机构在现场确定疑似鼠疫病人的同时,立即向县(旗)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专业机构报告。上级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必要时,专业人员必须在2h内出发,乘快速交通工具赶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和完善初步封锁隔离措施。

    A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组织及责任

    A2.1 初步诊断人间鼠疫病例时,由县(旗)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隔离,迅速开展疫区处理工作。

    A2.2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在当地县(旗)或县(旗)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组成有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卫生防疫、公安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时指挥部,其主要任务是实施疫区处理及各项防治鼠疫措施,并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治安。

    A2.3 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按《防治鼠疫规定》决定疫区封锁隔离范围,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警戒,并同时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疫情,直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A2.4 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实行交通封锁和交通检疫时,应由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备案;属跨省(市、区),需经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局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

    A2.5 疫区县(旗)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态势,可决定在疫区及其附近地区的车站、港口、机场、公路等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车辆及旅客、货物实行检疫。对可能污染的货物,经检疫合格方可外运。不准车辆在疫区停留;或实行凭检疫证购票登车(船、机)。

    A3 各级专业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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