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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复审 用药安全再建防护墙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21期(总第2376期 2006.10.23)
     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正式下发《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应及时向SFDA备案,由SFDA负责对各省(区、市)的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即今后SFDA将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进行复审。

    据悉,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均为各省、市药监部门负责,尽管SFDA有指导和监督职能,但此前并未强制要求必须上报复审。

    难管的违法广告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不久前公布的统计数字,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多达5483件。一些社会人士认为,中国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不仅在于广告主本身,与整个社会都有关系。其中一些代言人在明知夸大、虚假的情况下还替产品做广告,反映其社会道德低下;部分媒体唯利是图,把关不严,反映其社会良知缺失,当然,最关键的问题是政府监管不到位。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广告主——代言人——媒体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心照不宣地欺骗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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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国内一些专家分析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广告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其对广告市场中发布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规范调节功能正在弱化。如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现行《广告法》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常是“案子办完后处罚仍不能到位”。

    此外,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广告获利空间很大,但《广告法》处罚轻、惩戒力度小。根据相关规定,对这类违法广告,只能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理与相关产品违法广告所产生的丰厚利润比,显得太轻,远未触动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

    在执法过程中,《广告法》也有问题。其将违法广告处罚权授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同时并行的一些条例、规章又将广告的部分监督管理权授予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比如药品广告的监测属于药品监督部门、户外广告的管理属于城管部门等,同时监管权限、范围、责任等方面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易出现“谁都有权管,但谁都不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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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严审查,建立防护墙

    从国际来看,各国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也是比较严格的,许多国家法律明令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发布实行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不仅限制这类特殊产品的发布媒体和发布内容,甚至有些国家还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干脆禁止做广告。

    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对药品广告的管理流程理论上也是相当严格的,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一条药品广告必须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批,媒体在刊播前须加以审核、把关,已刊播的广告则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发现违法广告依法予以处罚。

    不过,尽管依照法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药品广告,县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经审批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但县、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因对审查过程不了解,或对审查标准不熟悉,且未配备专职检查人员,因此不能有效进行检查。工商部门由于对药品的特性不熟悉,且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数量过多,无法在监督中辨认药品广告内容的真伪。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虽然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但受人力、设备、设施等条件的限制,无法做到对全省药品广告的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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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已经暴露出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容易出现疏漏的问题,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无疑,能够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审批源头就堵死漏洞,建立起一道防护墙,对于今后的违法广告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SFDA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复审是指对已经批准的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广告进行重新审核,SFDA将建立“广告复审评议人员数据库”,负责复审工作,其成员由SFDA药品市场监督司、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及各地药监部门的广告审查人员组成,并由SFDA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进行管理。对评议内容分歧较大的广告,还将征求有关专家、广告监督机关或消费者的意见。

    2006年8月底,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在全国展开专项治理工作。据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与SFDA修改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积极向立法部门申请修改《广告法》的立项。

    相信今后随着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监测的进一步加强,并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各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21期, 百拇医药(刘正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