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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搏器被火化医院惹祸上身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23期(总第2378期 2006.10.27)
     本报讯 69岁的王某在医院接受起搏器植入手术后死亡,家属认定死因是起搏器质量问题,但医患双方都没有申请尸检,起搏器随遗体火化。死者家属起诉医院并索赔近百万元,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证据灭失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4360元。

    2003年1月9日,王某因心律失常到大连市西岗区某医院治疗。14日早上8时30分,医院为其实行了埋藏永久式起搏器植入手术,10时许手术结束,王某返回病房,感觉到心慌气促,随即休克。医院抢救无效,王某于12时09分死亡。其后死者家属和医院都没有申请尸检,王某尸体火化。

    王某妻子孙某向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医院,认为其丈夫猝死是因为医院使用了伪劣的起搏器,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834760元,退赔起搏器款145041元、退赔乱收费15436.47元。医院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但大连市医学会因“患方拒绝按要求提交申诉书和其他相关鉴定材料”退回鉴定。

    法院认为,起搏器随遗体火化造成关键证据灭失,对此双方都有责任。但医院相对患者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医院没有及时告知死者家属若对死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尸检,导致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无据可证,对王某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将丧葬费、死亡补偿费84360元支付给孙女士,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江南)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40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