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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美容构成欺诈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30
     2004年2月13日,白小姐到一家装修豪华的美容店做面膜护肤美容。美容后,白小姐出现面部红肿现象,疼痛难忍。不久她的眉毛处出现一块一元硬币大小的红瘢,而且感觉恶心,欲呕吐。经过母亲半个月的精心护理才恢复正常。白小姐到美容店要求赔偿,该美容店称:做药物面膜有的会皮肤过敏,有的不会,过几天就会好。白小姐认为,美容店事前应该将可能引起皮肤过敏的情况向自己讲清楚,同时在店堂内还应将面膜护肤的效果加以明示。此后,白小姐经过深入调查后得知,该外表豪华的美容店其实是一家没有合法开业手续的“黑店”,美容店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美容美发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一系列证据后,白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店双倍返还医药费用,并要求美容店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本案中的某美容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由于该美容店没有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其工作人员也没有正确使用药物,在为白小姐做美容术后,不仅没有使白小姐的容貌达到一般审美标准,还导致白小姐出现面部红肿、疼痛难忍以及红瘢等症状,已构成了美容损害。由于美容手术给白小姐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所以白小姐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获取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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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该美容店是否构成欺诈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方有欺诈的故意;一方欺诈的目的是使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才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实施民事行为。第一,本案中某美容店明知自己没有美容资质而为白小姐提供美容服务,具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某美容店实施欺诈的目的是让白小姐交纳有关费用;第三,白小姐因受某美容中心欺诈而接受了美容服务并交纳了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第41条则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白小姐除可获赔双倍返还的费用外,该美容店还应当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目前我国整形美容合法的机构通常有三类:其一是大型医院开设的整形美容或医学美容科;其二是专业整形医院;其三是整形中心或整形诊所。医疗美容行业由于其利润丰厚、客源不断的特点,吸引了众多医疗或非医疗人士。而在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中,广大的美容服务消费者往往基于一种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期望和信赖,不惜重金以求达到美容所追求的目标。在这种美容消费服务关系中,医疗美容机构往往居于主动地位。但如果美容服务机构没有经过登记核准,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无合法的开业手续,或者实施美容手术的人员没有医师资格,那么其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的行为就属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应双倍返还受害者手术费用。

    文/陈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