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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业医师法》谈如何废止“中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31日 新语丝
    纪龙天

    中国现有的《执业医师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对它,以及它的配套文件,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事实上,呼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在2004年的《中国医学论坛报》上就已经有人发出这样的强音了。这样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确实,《执业医师法》已经跟不上时代了,我想对它的修改在短期内就会进行。因此,站在一个中国公民的立场,我们不能不表示我们的关切。虽然这样的关切未必有用,不过有没有用是一回事,关不关切又是另一回事。由于关切,自然会派生出三个问号:

    1,我们需要知道它将修向什么方向,是顺应时代潮流呢,还是挂档,然后开倒车,从而顺应那帮老家伙的“潮流”?

    2,我们需要知道它将修成什么样子,是细腻而完善的,还是粗糙而残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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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们需要知道它将修出什么后果,是可以在现实层面进行操作的,还是根本无法操作的,甚至与其他法律自相矛盾,从而使得某些条文变成空中楼阁?

    在以上的三个问号之下,我们需要对现有《执业医师法》的历史、成因、内容,以及它造成的后果也有所认识。

    这部《执业医师法》从实施到现在,一共七年。按照当时的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先生的说法,这部《执业医师法》是由卫生部于1985年4月开始起草的。同时,我们也能了解到,《执业医师法》是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于1999年5月1日施行的。因此,它从起草到施行,一共花去了14年。可想而知,其间经过了多少人的努力。只是没想到,它竟然从施行的那天就已经开始作孽了!

    我们先浅略的了解一下《医师法》在我国的历史。

    在1936年,曾有过一部《中医条例》。这部《条例》是在1933年,由当时的29个中央委员提议,仿效1930年制定的《西医条例》而制定出来的。诞生的原因乃是老家伙们要“中西医平等”、“中西医一视同仁”,当时有人反对,于是“亡国未足,必灭种而后快”的帽子就飞过来了。这些死抱“国粹”的狂热的“准义和团成员”从来不肯理性的探讨问题,最喜欢给异己者扣“亡国灭种”的帽子。在“亡国灭种”这种大号帽子的威胁之下,没有人敢大声疾呼反对“中医”了。三年过后,《中医条例》终于出台。这也代表着“中医”与“西医”终于在法律上“平等”了。《条例》出台之后,老家伙们得意洋洋了好一阵,接着他们又憋不住想着要“凌驾于西医”了,于是又带着“延续香火”的理由——为了延续他们的“祖传”的“秘方”之香火,乃纠结巫医同道和“中医”的既得利益者,来向当时的政府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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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又整整闹了七年!闹得当时的政府头大,终于在1943年9月22日公布了中国现代史上的第一部《医师法》。

    后来,国民党被打跑了,那部《医师法》也被打去了台湾——对于当时的大陆地区来说,“反动派”的《医师法》当然也是“反动的”,所以是不会要的。从此,我国医疗界在整整50年(1949—1999)的时间里,没有一部《医师法》,有的只是一些《条例》,并且大多是“暂行”或“试行”的,诸如《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1951年)等等。而且,这些《条例》从五十年代末期,到进入“文革”时期就在实际上废除了、不管用了,全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本瘫痪,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全部停滞。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医疗事业才开始飞快的发展,取得的成果之丰硕,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在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却跟不上,还是只制定了一些《条例》,诸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最值得惭愧的是,堂堂的一个有着两百多万医师的大国,竟然没有一部象样的《医师法》。这是多么有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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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严格地说,在这部《执业医师法》施行之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管理的法律内容,一片空白,“目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实际上无法可依”(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语,1999年6月23日)。在五十年里,对医师管理的一片空白,无法可依,使得这个古老而庞大的民族自产出了多少“巫医”、“密医”、“江湖郎中”?害死了多少人呢?这是恐怕是无法计算的。

    也因此,这部《执业医师法》的诞生对于中国的意义,就如久旱逢甘霖,大大的滋润了一次。这七年来,《执业医师法》为我国医师执业的管理,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法可依,立下了汗马功劳。从这个角度上说,这是《执业医师法》应该被肯定的地方。

    ——但是,对于一个要死心塌地的走向“现代化”的国家而言,我们看问题不能从这么下贱的、阿Q的角度去看——因为,我们需要的是一部真正体现出“现代化的立法精神”的《执业医师法》。

    何谓“现代化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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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立法精神,体现在现实中,它的法律是完整的,落实的,可操作的,并且带有前瞻性的;体现在对待“传统”上,则沿用了印度圣雄甘地的那种“非暴力,不合作”的博大精神,要改一下,改成“非暴力,不妥协”。“非暴力”代表在思想上将“传统”击败,“不妥协”是一种积极的精神,而“不合作”则是消极的。

    在这样的大原则、大标准、大精神下,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执业医师法》中的条文,我们真要感叹:这到底是哪个土著部落的法律呀!这样的法律还有精神吗?

    《执业医师法》中的毛病

    我说《执业医师法》是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并非胡扯。只要有点法律学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我的话,也都可以“抠”出《执业医师法》中的错误。下面,我把《执业医师法》中的一些毛病挑出来观赏一下:

    第一,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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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特色就是,行政部门什么都管,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一特色在《执业医师法》中的体现是,所有关于医师的执业管理的权力和任务,全都归在行政部门的头上,而不是医师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目前,发达国家对于医师的执业管理,一般采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譬如成立类似“医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由这个组织来进行医师的执业管理。这样,能够充分的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譬如,我国目前在会计师、律师行业中实行的就是行业的自律组织管理。这是很高明的。

    然而,在《执业医师法》中,我们看不到这一点,我们能看到的仅仅是第七条的“十五字箴言”——“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说这十五个字是“箴言”,是因为关于“医师协会”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在《执业医师法》没有一个字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做出这样的认为:只要你小子是个医师,你就可以拉上一伙医师来成立所谓的“医师协会”。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把一个没有职能规定的、“乌托邦”式空头的机构,写在法律文件里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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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最关键之处就是,把医师的执业管理从行政管理改成“医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并在《执业医师法》中设专门的章节,论述“医师协会”的职能和运作方式,从而达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

    在《执业医师法》的第二章《考试和注册》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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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上面的三条规定,我们可以把从“试用”到“考试”再到“注册”,用大白话来翻译,就是:一个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之后,必须先通过一年的试用期,然后才获得考试的资格,考试通过之后,可以取得医师资格,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注册,注册通过之后,就是一位真正的“医师”了。

    对比一下《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我们就会发现,《执业医师法》中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了。在《律师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中,在《注册会计师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中,都规定了学生毕业之后,先“考试”,然后再“试用”。而《执业医师法》则刚好相反。这真是一个有趣的错位。我们也看不到关于这方面的解释。为什么不先“考试”,然后再“试用”呢?这很让人费解。并且,先“试用”后“考试”,这样的规定,带来的弊端是明显的:

    1,一个学生毕业之后,在医院里过“试用期”,当他的考试成绩还没公布的时候,他就已经通过“试用期”而转正成“医师”了。这不是便宜了那些走后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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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些学生毕业之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直接进入医院“试用”,当他再重新回到医院时,往往会被医院拒用,因为他没有考试,因此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他又不是应届毕业生。这样的规定真是太不合理了。它缺乏一个缓冲,显得太仓促,使得医院和学生都无法适从。在这样的规定之下,一个学生毕业之后,必须马上去“试用”,如果一旦不“试用”或者延期了,那么你几年来的学费算是泡汤了,你在学校也是白干了。

    我们实在不知道当时参与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者们是怎么想出这样的馊注意的。

    第三,矛盾,空话,无法操作。

    《执业医师法》矛盾的地方有很多,譬如“一年的试用期”,与《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互相矛盾,而且后者的“法律位阶”比前者高,因此前者变成了没有意义;关于是否停止医师执业的条文,则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互相矛盾;同时,因为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庞杂臃肿,医务人员多如牛毛,行政部门根本无暇管理,也管不了,因此,依法管理成空话,实际上又变成了无法可依;还有,《执业医师法》中的口号太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并且,在这样的一部法律中,竟然写进了很多道德,这些都是不妥的。还有,医师的准入也显得很不严肃,譬如,律师资格考试,每年的合格率在10%左右,而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率竟然在80%以上。此外,有无法解释的或者有多种解释的条文(如第三十九条和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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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而言之,《执业医师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里面堆满了错误,已经跟不上复杂的现状,反而只能产生阻碍的作用,因此,对它进行根本性的修改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如何修改《执业医师法》中关于“中医”的部分

    既然确认了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那么我们就要大谈一下《执业医师法》里面关于“中医”的问题。

    “中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巫术”、“祝由”、“迷信”则是“中医”的全部,正所谓“灵素之渊源,实本巫祝”也。其实,严格说起来,来源于“巫”,这并不足以为“中医”病,也并不能成为苛责“中医”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现代医学在十四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才开始萌芽,并在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换言之,在世界历史上,每个古老民族的传统医术其实都来源于“巫”或者“神话”。譬如,公元前3400年,埃及就已经有制作干化尸的技术了;公元前814年,古希腊就有神话中的“医神”阿斯克雷比亚;公元前685年,印度也有了记载病名和治病草药的《阿闼婆吠陀》(这是一本“巫祝”与“祭祀”的诗集)。但是,这些东西现在都成了历史上的烟雾,它们或许有它们在文化和学术上的价值,但却不可能重新用来治病救人,然而,“中医”却成了一个例外。虽然,在“中医”的历史上,出现过祖甲和有特异功能的扁鹊那种标志着“革新医术”的人,但是,他们自己信奉的那套更是充满了玄学的阴影。对于“中医”,我不禁要问:2400年前用的“阴阳五行”、“五运”、“六气”、“寸关尺”,2400年后却依旧在用,依旧拿来治病,有科学是这样的吗?这不是太奇怪了吗?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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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在漫长的历史上,“中医”这种迷信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演化成了中国百姓的信仰。也就是说,由于时光的流变,使得“中医”成了中国人的“民族感情”的指数函数,每当“中医”得道了,“民族感情”就飙升,反之,则小心灵受损了,丢脸了,不得了了。

    所以,我实在要指出:有民族感情是未可厚非的,但是把民族感情和科学技术扯在一起,是“爱国不以其道”的行为,是千百年来,造成我们落后、愚昧、固步自封的顽疾!

    现在,“中医”可算是得道了,我们只要看一下今天:满地摊都是“膏药”、“伪药”;报纸电视网络的广告里堆满了“祖传秘方”、神医自荐、壮阳广告、春药广告、病人答谢、中医在线、解毒逐邪讲座、人天通脏象系统讲座、阴阳五行讲座等等等等,置身于这样的玄学迷雾里,“民族感情”是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但是,现代医学的光明却被遮盖了。

    “中医”之所以如此甚嚣尘上,《执业医师法》乃是其源头活水。因为,毫无疑问的,“中医”想要发展,继承一脉“秘方”之香火,它肯定要抢占两个地盘,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教育。事实上,只要在法律上站稳脚跟,获得法律的允许,那么教育上的地位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所以,穷本溯源,我们绝对要责怪《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医师法》中,除了第十一条对“中医”的考试内容和方法特定以外,其他的对“中医”和“西医”完全是对等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学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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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规定:中医只能使用“中医”、“中医师”、“中医生”、“国医”、“唐医”等名称,不能使用“医生”、“医师”、“医务所”、“医疗所”等西医常用的名称。中医的英译表示为“Herbalist”,意译为“种植或贩卖草药者”,这种职称一直未被归属为“医务人员”的范畴,在社会上没有应有的地位。中医无权签署死亡证,也不能在处方上开任何西药,更不能使用注射;否则被认为是违法行为。香港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执业医师法》要重新修改,我的建议是,它的“立法精神”就有问题,应该从这里一刀扎下,然后再探讨枝节性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从枝节上去修改,不可能修好《执业医师法》。老实说,《执业医师法》在“立法精神”上简直就是神经错乱,它违背了中国进行医学现代化的大原则。它的毛病在于,它牺牲、浪费了有限的医学资源去容纳和发展“中医”,从而使中国的医学变得不三不四,大大的妨碍了医学现代化的脚步。本来,单单学习“西医”、全心全意地发展“西医”就已经使我们无暇他顾了,为什么还要添个“传统医学”来凑数?为什么还要叫上一帮不挂听筒的老家伙在那里“人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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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不可能离开现代医学,但是他们又要满足自己的“民族感情”,于是“中西医结合”的主意就出来了。这个主意真的是很能安慰焦灼状态下的国人心理。只是,我想问:一套是玄学,一套是科学,在事实上能结合得起来吗,二者能够兼容吗?坦白说吧,凡是有“中西医结合”这种想法的人,都是有着一颗“万古纲常”的头脑的人。

    作为一个对“中医”的来源、历史和内容有所了解的人,我绝不相信“中医”有什么“歧黄妙术”、“祖传秘方”能够“包治百病”,能够使人“起死回生”。我认为,在对待“传统”方面,任其沉浮、消逝是可以的,但是纵容、鼓励它的泛滥则不行。并且,“中医”不但是传统,而且是传统中的传统,是传统的余孽。任何一个大脑神经还没错乱的、有科学常识的人,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家,都无法不认为虚妄的“中医”与严谨的“现代医学”根本就八竿子打不着,“中医”的“医生”其实是一帮江湖术士,“中医”所用的“术”根本就是“祝由”的变种,“中医理论”是地地道道的“巫术”、“迷信”。对这样的玩意,让它自生自灭还不行吗?又何必通过立法来鼓励它的泛滥?让它“一脉香火无断绝”还不行吗?又何必搞出“中医学院”来让它传宗接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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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认识下,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中医理论”再被运用来治病,那么,这种行为实在已经满足了《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三百条“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前提,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把人活活医死,那就罚得更重了,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严重点的还判了七年以上;那些“无照行医”的“野医”和“江湖郎中”,法律则相对完整,如《执业医师法》中的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完全可以罚他们罚个绰绰有余;“中医”用的“祖传秘方”、“灵丹妙药”实在也满足了《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定义:“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因此,“按假药论处”,应该依照该法的第七十四条进行没收并且罚款;此外,在广告方面,如果“中医理论”做广告,那么实在是违反了《广告法》的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满足了第七条第六款“含有迷信内容”,同样的条文也可以用来制裁那些“未被化验过的中药”的广告,还包括了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从而杜绝“中医”吹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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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不可否认的,某些中药确实能够治病,说不定还有奇效。因此,我认为目前应该做的是:把中药从“中医理论”中分离出来,并对这些药物进行科学化验,化验之后还可以用现代科技去开发中药。关键是分清楚里面的成分,确定疗效和副作用,免得害人。因为,任何一种药物都是有副作用甚至是毒副作用的。总之,凡是没有经过科学“吃”过的药品,不管是黄帝还是白帝吃过,不管是李时珍还是李分钟吃过,都不能代表什么。所谓“经验科学”这样的说法其实本身就不科学。因为,经验有它的局限性和针对性,A吃了一种药活得好好的,未必代表B吃了就不会死,而且,某些中草药的副作用或者毒副作用导致的是慢性中毒,用经验是完全看不出来的。吃了这种药的人,还以为特补,估计到死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死的这么不明不白,这么像古龙小说里面的人物。

    在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时候,实在应该体现体现“现代化的立法精神”,绝不能向那些传统的余孽、“中医”和“中医”的既得利益者们妥协。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进一步探讨细节的问题。譬如先把本文第二节中的毛病改过来;在对待“中医”方面,修改时应该把“中医”特定起来,限定“中医”的功能,最好在下次的条文中将“中医”归在文化和学术研究上,以后的《执业医师法》则不再提及;此外,完全废止《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及它的配套文件《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并在以后的法律上杜绝“中医”的“师承关系”;还有,取消在三甲以上的医院里必须设“中医”科的霸王规定;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和《执业药师法》以使得这两个领域有法可依;还有还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取代《刑法》和《广告法》惩罚迷信治病和医疗医药方面的夸大不实的广告;此外,最应该废除的是“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而制定出来的《中医药条例》和二十八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除了新疆、西藏、广西、港澳台)的《发展中医条例》,里面没有一句话不是在“发展”中医。

    总之,对《执业医师法》这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以及它的配套文件,必须大改特改,从根本上改。

    以上,就是我对修改《执业医师法》的关切。

    还要说的一点是,实在应该解决“中医学院”这个问题了。对待“中医”,无非是要先在法律上废除它的特权,然后在教育上把它扫地出门,让它滚蛋,不要再误人子弟。因此,我认为,应该把“中医学院”中有关玄学的课程全部取消,并把“中医学院”更名为“医学院”。

    2006·10·31,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