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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协查应实行直查制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31
     案件协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不相隶属的药品监管部门,对某种药品和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确认,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它是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中所惯用的一种形式。目前,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进行案件协查时,基本喜扇〉氖遣慵吨疲瓷昵氚讣榈南鼐直ㄊ芯郑僮ㄊ【郑儆?br>省局转报案件协查的省局到市局或到县局的层层转函制。笔者认为,这种协查形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速度慢。通过层层转函,从申请地发出协查函到收到回函,有时需要一个月以上,而协查的案件,一般是要求协助调查药械生产、经营的资质和药械的真假,若时间过长,就不利于案件的查处。二是不便于收集证据。个别食品药品监管局存在未通过省局转函就不协查的情况,延误了案件查处时机,从而造成无法收集到有力证据,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一个整体,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安全,所以,案件协查应从有利于案件查处的角度考虑。正式的文件应该层层下发或层层上报,协查函件是特殊文书,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应不受此限制,可以特别办理。

    因此,笔者建议:一是案件协查函应以信函或电子邮件为主,最好用电子邮件,但协查回函必须用纸质信函,加盖公章。二是案件协查应实行“直查制”,即任何县局(市局)通过正当途径都可直接请求任何省(市、区)局、市局、县局协查案件,但协查函要同时抄送本地市局、省局和被协查地的省局、市局;回函也应直接送到案件协查的申请局,同时抄报本地市局、省局和申请地的省局、市局,以保证药械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有效。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蜀川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