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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证经营还是挂靠经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31
     问:近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疗机构将门卫房改为“医院眼镜部”,且该眼镜部经营无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经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医疗机构将门卫房出租给了张某个人,张某随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挂门牌为“医院眼镜部”,其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眼镜;经营方式:零售。

    执法人员在对这一案件进行讨论中,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张某个人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进行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医疗机构出租出借证照、张某挂靠经营进行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责令医疗机构摘掉“医院眼镜部”的门牌,对张某个人按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处罚。请问,对此,到底如何处理呢?

    ——宁夏固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哈国录 杨志平

    答:根据上述案情,可以确定的客观事实有以下三点:一是医疗机构是将门房出租给张某个人,而不是双方共同经营;二是营业执照是张某个人办理的,而不是医疗机构办理的;三是张某经营的眼镜店挂有“医院眼镜部”的招牌。根据这些客观事实,对本案可以做出如下法律判断:一方面,医疗机构与张某眼镜店之间实际上只是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不存在挂靠经营关系。因为经营执照是张某自己办理的,而医疗机构也没有出借或者出租许可证给张某,所以,据此认定,若以挂靠经营进行处理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既然张某的眼镜店与医疗机构之间只有房屋租赁关系而没有挂靠经营关系,那么所谓“医院眼镜部”的事实也不存在。所以,对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按无证经营处理。

    但是,眼镜店却堂而皇之地使用“医院眼镜部”名号,显然是借医院之名,误导消费者或者患者。如果这种做法是经过医院同意或者默认的,那么除了张某有责任之外,医疗机构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 杨小军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